前几天,在中教投研、园长幼师通举办的幼儿园财税法律培训课堂上,我跟几位来自贵州的幼儿园举办人分享了深圳民办普惠园的补贴状况,他们都很羡慕深圳有钱,但当我又补充了下面一条信息的时候,他们的羡慕表情就消失了。
这一条就是《深圳学前教育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九条的内容,具体如下:
公办幼儿园园长应当由教育行*部门聘任。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园长由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提名,报教育行*部门任命。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园长由理事会或者董事会聘用,报教育行*部门备案。现任小学、中学、高等院校的管理人员不得担任幼儿园园长和法定代表人。
我们都知道,现在很多幼儿园实行的是“园长负责制”,责任与权力相伴而生,在日常的园所经营管理过程中,涉及到资金的进出,很多时候都需要园长审批签字确认。
那么,如果一所普惠性幼儿园的园长的任用程序,从之前的举办人委托或幼儿园理事会、董事会任命,变成了理事会、董事会提名,报教育局任命,这对一所民办普惠性幼儿园意味着什么?
在年新的民办教育法出台并实施分类登记管理之后,只有营利性的民办学校和幼儿园才可以向举办人、出资人分红,而在全国大部分地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基本上就等于非营利性幼儿园,这也就是说,那些变更成非营利性幼儿园的举办人、出资人,其不能再像过去一样从幼儿园的经营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在这种情况下,关联交易被视为举办人可以从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幼儿园中变相获取合理回报的唯一方式,但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除外。
经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