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
代管有争议,没有前款规定的人,或者前款规定的人无代管能力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本条是关于失踪人财产代管人的规定。
1.在自然人被宣告为失踪人后,其民事主体资格仍然存在,不产生婚姻关系解除和继承开始的后果,主要产生财产代管的法律后果。
2.司法实务中确定担任财产代管人先后性,主要有两种排序标准。一种是根据与失踪人关系的密切程度排序;另一种是根据代管人的管理能力排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