伟康医疗:派生分立是否能适用特殊税务处理?
——派生分立的会计、税务处理及法律程序
江苏伟康洁婧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康医疗”或“发行人”)于年8月26日上会时被创业板上市委否决。伟康医疗的主营业务为一次性使用医用耗材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申报材料显示:
(1)报告期内,发行人以派生分立的方式将全资子公司益傲建材剥离至分立出的江苏盛帆茗名下,益傲建材主要资产为与医疗器械生产主业无关的非居住房产和车位使用权;主要负债为对江苏昊鹏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的往来款和与上述非居住房产建设相关的应付东桥建筑工程款;本次派生未分立剥离其他负债。益傲建材于年12月25日向昊鹏实业借入6,万元用于偿付其对公司的欠款,上述欠款已经剥离。
(2)-年,发行人对东桥建筑的应付工程款分别为.91万元、2,.30万元和2,.12万元,另外,发行人和东桥建筑于年9月签订了建筑施工合同,合同价款为4,万元。
(3)报告期内,发行人生产场所和主要经营场所均为沭阳县温州路18号厂区。本次分立后,仍回租益傲建材置出的房产。
(4)昊鹏实业除投资发行人和迈诺尔(苏州)建材有限公司外,未开展其他业务经营,与发行人不存在同业竞争或其他利益冲突的情形,昊鹏实业年和年1-3月经审计的净利润分别为11,.39万元和-3.37万元,其中迈诺尔(苏州)建材有限公司持有益傲建材%的股份。
请发行人说明:
(1)报告期内进行派生分立的原因、背景、必要性及合理性,置出资产后回租的原因和合理性,定价公允性;
(2)发行人的业务与益傲建材的业务、人员、财务、机构、资产是否独立;逐笔说明益傲建材对发行人欠款形成的原因和具体金额;
(3)分立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的合规性,分立基准日至资产交割日的过渡期损益处理,业务相关费用是否存在共担或代垫;
(4)分立是否履行法定程序,关联股东是否回避表决,是否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股东、债权人利益的情形,是否约定连带责任,是否存在诉讼或纠纷,是否存在法律瑕疵;
(5)报告期各期发行人向东桥建筑采购的金额和具体内容,在建筑合同签订前对东桥建筑存在应付款的原因和合理性,建筑施工的各期进展及对报告期内在建工程和固定资产计量的影响,对益傲建材进行施工投入后续剥离的原因,相应的债务是否转移至益傲建材,是否存在损害发行人的利益,是否对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利益输送的情形;
(6)年和年1-3月,昊鹏实业经审计的净利润的具体构成,益傲建材置出发行人后业绩大幅下滑的原因和合理性。
请保荐人和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发表明确意见,并对发行人、东桥建筑和益傲建材的资金流水往来核查是否存在异常情形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三)分立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的合规性,分立基准日至资产交割日的过渡期损益处理,业务相关费用是否存在共担或代垫
1、分立会计处理的合规性
①相关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中并未对企业分立的会计处理进行明确规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企业在对会计要素进行计量时,一般应当采用历史成本”。
根据《财*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59号文)规定,“企业分立,当事各方应按下列规定处理:A.被分立企业对分立出去资产应按公允价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B.分立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认接受资产的计税基础;C.被分立企业继续存在时,其股东取得的对价应视同被分立企业分配进行处理;D.被分立企业不再继续存在时,被分立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E.企业分立相关企业的亏损不得相互结转弥补。”
此外,根据上述通知文件规定,企业分立事项,“被分立企业所有股东按原持股比例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分立企业和被分立企业均不改变原来的实质经营活动,且被分立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分立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A.分立企业接受被分立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分立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B.被分立企业已分立出去资产相应的所得税事项由分立企业承继”。
②近期IPO相关案例
③发行人本次分立的会计处理
公司本次分立为派生分立,分立企业与被分立企业的股权结构完全相同,未引进新的股东,分立企业和被分立企业均未改变原来的实质经营活动,实质是公司净资产(股权)的分立,不存在资产、负债的购买或出售行为,因此参照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权益结合法”,按照账面价值进行分立的会计核算与处理,分立净资产(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分立注册资本之间的差额冲减被分立企业的资本公积。
伟康医疗单体报表层面的具体会计处理为:借记“实收资本”1,.00万元,贷记“长期股权投资-益傲建材”1,.00万元。
合并层面的具体会计处理为:借记“实收资本”1,.00万元、“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24.35万元、益傲建材账面各项负债9,.01万元,贷记益傲建材账面各项资产10,.36万元。
综上,公司关于分立的会计处理符合相关规定要求,与国光电气、星辉环材等案例不存在明显差异。
2、税务处理的合规性
本次派生分立的所得税纳税义务人为昊鹏实业、刘春良和上海宏建。
(1)昊鹏实业
根据财税[]59号文件、《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公司分立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适用特殊税务处理,即分立企业接受被分立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分立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对交易中股权支付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
①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②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③被分立企业所有股东按原持股比例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
④被分立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分立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
⑤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本次派生分立不涉及非股权形式支付,伟康医疗所有股东均按原持股比例取得分立企业江苏盛帆茗的股权,预期能够符合上述特殊税务处理条件。昊鹏实业拟选择特殊税务处理,并将于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备案资料,层报江苏省税务机关给予确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沭阳县税务局章集分局年4月30日和年1月25日出具的证明,经查询税收征管系统,昊鹏实业自年1月1日至证明出具日在税收征管信息系统未发现有欠税情形,未发现因违反税收方面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而被处罚的情形。
昊鹏实业已出具承诺:“若本次派生分立的特殊税务处理事项未能取得税务机关的备案确认,本公司保证将及时、足额缴纳相关所得税款。”
(2)刘春良和上海宏建合伙人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等目前生效的个人所得税法规文件中,未明确将企业分立认定为股权转让、终止投资经营或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等行为。
公司本次派生分立实质是净资产(股权)的分立,预期能够符合企业所得税中特殊税务处理的条件,资产、负债均以原账面价值作为会计核算和计税的基础,个人股东不存在转让股权或资产所得,亦不存在终止投资经营的情形。
作为江苏省内参考案例,江苏长龄液压股份有限公司(.SH)曾于年和年进行了两次派生分立,均适用特殊税务处理,个人股东在两次派生分立过程中不存在财产转让所得,均未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刘春良和上海宏建合伙人未就公司本次派生分立缴纳个人所得税。刘春良、上海宏建已出具承诺:若国家税务总局发文明确分立中个人股东征税事项,或者主管税务机关要求分立中个人股东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本承诺人将按规定及时缴纳或扣缴相关个人所得税。
3、分立基准日至资产交割日的过渡期损益处理
本次分立前后,发行人各股东的股权比例没有发生变化,过渡期损益不会影响分立前后股东的权益。因此,发行人股东之间未就本次派生分立的过渡期损益归属进行明确约定。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处置方应合并被处置子公司的财务报表直到丧失控制权之日。因此,在分立资产交割完成之前,过渡期损益并入发行人的合并财务报表。
4、业务相关费用是否存在共担或代垫
发行人本次分立过程中对资产和负债的划分,遵循“资产跟着业务走,负债跟着业务、资产走”的配比性和公允性原则,原公司主营业务对应的资产及负债完整地保留在存续主体,主营业务的生产、采购和销售系统得以完整地保留和维系,与分立公司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不存在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不存在异常资金往来,在业务、人员、财务、机构、资产方面保持独立。
本次派生分立后,发行人、益傲建材均不存在异常资金往来,不存在共担或代垫业务相关费用的情形。
(四)分立是否履行法定程序,关联股东是否回避表决,是否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股东、债权人利益的情形,是否约定连带责任,是否存在诉讼或纠纷,是否存在法律瑕疵
1、本次派生分立履行法定程序情况
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要求: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作相应的财产分割;股东大会作出公司分立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公司就本次派生分立事宜履行的法定程序具体如下:
年12月16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派生分立的相关议案,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代理人办理通知债权人、登报公告、办理工商登记等手续。
年1月2日,公司召开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并审议通过本次派生分立的相关议案,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代理人办理通知债权人、登报公告、办理工商登记等手续,并明确本次分立方案待相关分立事项依法登报公告期限届满且无公司债权人提出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或公司已为提出要求的债权人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后,方可实施。由于公司全体股东均为关联股东,因此免于回避。
年1月9日,公司在《扬子晚报》上就本次派生分立暨减资事宜进行了公告。
年2月23日,法定公告期限届满,公司召开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关于公司实施派生分立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等。派生分立相关议案内容与公司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相关议案内容一致。由于公司全体股东均为关联股东,因此免于回避。
年2月23日,公司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取得换发的营业执照。
本次派生分立的基准日为年12月31日,公司编制了相应的资产负债表及财产、负债清单,作为本次分立资产、负债划分的依据。本次派生分立剥离的资产系对子公司益傲建材的长期股权投资,未剥离其他资产、负债。
根据本次派生分立相关议案内容,公司分立前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公司已通过登报公告等方式将分立事项通知了债权人。公告期限届满,未有债权人提出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的请求。截至本问询回复出具日,公司分立前主要债务均正常兑付。
综上,本次派生分立已履行法定程序,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股东、债权人利益的情形。
2、是否存在诉讼或纠纷,是否存在法律瑕疵
公司本次派生分立已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要求履行了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股东大会审议、登报公示和工商登记等程序,相关资产处置、债权债务处理以及人员安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诉讼或纠纷的情形,不存在法律瑕疵。
根据沭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年5月和年1月出具的《证明》,伟康医疗自年1月1日至证明出具日,均能遵守工商行*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因违反工商行*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而被处罚的情形。
伟康医疗以派生分立的方式将全资子公司益傲建材剥离至分立出的江苏盛帆茗名下,笔者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