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
“e租宝”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借互联网金融名义实施非法集资犯罪
一、基本案情
被告单位安徽钰诚控股集团。
被告单位钰诚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人丁宁,男,汉族,年7月11日出生。
被告人丁甸,男,汉族,年6月24日出生。
其他被告人身份情况,略。
被告单位安徽钰诚控股集团、钰诚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年6月至年12月间,在不具有银行业金融机构资质的前提下,利用“e租宝”平台、芝麻金融平台发布虚假融资租赁债权项目及个人债权项目,包装成“e租年享”“年安丰裕”等若干理财产品进行销售,以承诺还本付息等为诱饵,通过电视台、网络、散发传单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向万余人非法吸收资金亿余元。其中,大部分集资款被用于返还集资本息、收购线下销售公司等平台运营支出,或被挥霍以及用于其他违法犯罪活动,造成集资款损失亿余元。此外,钰诚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丁宁等人还走私贵重金属、非法持有枪支、偷越国境。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
法院认为,被告单位安徽钰诚控股集团、钰诚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被告人丁宁、丁甸、张敏等10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其行为均已构成集资诈骗罪;被告人王之焕等16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二被告单位以及丁宁等被告人的非法集资行为,犯罪数额特别巨大,造成全国多地集资参与人巨额财产损失,严重扰乱国家金融管理秩序,犯罪情节、后果特别严重,应依法惩处。据此,依法以集资诈骗罪、走私贵重金属罪判处被告单位钰诚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18.03亿元;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安徽钰诚控股集团罚金人民币1亿元;以集资诈骗罪、走私贵重金属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偷越国境罪判处丁宁无期徒刑,剥夺*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万元,罚金人民币1.亿元;以集资诈骗罪判处丁甸无期徒刑,剥夺*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万元。分别以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走私贵重金属罪、偷越国境罪,对张敏等24人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至三年不等刑罚,并处剥夺*治权利及罚金。在案扣押、冻结款项分别按比例发还集资参与人;在案查封、扣押的房产、车辆、股权、物品等变价后发还集资参与人,不足部分继续责令退赔并按照同等原则分别发还。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利用互联网金融模式实施非法集资犯罪的典型案例。被告单位安徽钰诚控股集团、钰诚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打着“金融创新”的旗号,依托互联网金融平台,以互联网金融创新、虚拟货币投资、网络借贷等为幌子,以高额利息为诱饵,虚构融资租赁项目,持续采用借旧还新、自我担保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活动,是一个彻头彻尾的“庞氏骗局”。本案涉案数额特别巨大,涉及众多集资参与人,造成集资参与人巨额经济损失,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严重危害国家金融安全,犯罪情节、后果特别严重,应依法严惩。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丁宁、丁甸无期徒刑,并判处被告单位安徽钰诚控股集团、钰诚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巨额罚金,充分体现了从严惩处的精神。
案例2
“昆明泛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借用合法经营形式实施非法集资犯罪
一、基本案情
被告单位昆明泛亚有色金属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明泛亚公司”)。
被告单位云南天浩稀贵金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天浩稀贵公司”)。
被告人单九良,男,汉族,年5月4日出生。
其他被告单位、被告人身份情况,略。
年11月至年8月间,被告单位昆明泛亚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总裁)单九良与主管人员郭枫、王飚经商议策划,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以稀有金属买卖融资融货为名推行“委托受托”业务,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给付固定回报,诱使社会公众投资,变相吸收巨额公众存款。被告单位云南天浩稀贵公司等3家公司及被告人钱*等人明知昆明泛亚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而帮助其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昆明泛亚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亿余元,涉及集资参与人13万余人,造成亿余元无法偿还。此外,单九良、杨国红还在经营、管理昆明泛亚公司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单独或共同将公司财物占为己有。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
法院认为,被告单位昆明泛亚公司等4家公司、被告人单九良等21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单九良、杨国红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将本单位财物据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均应依法惩处。据此,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昆明泛亚公司罚金人民币10亿元,分别判处云南天浩稀贵公司等3家被告单位罚金人民币5亿元、万元和万元;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职务侵占罪判处单九良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万元,罚金人民币50万元。对其他被告人分别依法追究相应刑事责任。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依法处置,按比例发还集资参与人;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不足部分责令继续退赔,并按同等原则发还集资参与人。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实施非法集资犯罪的典型案例。本案中,作为合法设立的被告单位昆明泛亚公司,以“稀有金属买卖融资融货”为名,推行“委托交割受托申报”“受托委托”业务,将其打造为类金融交易所机构,伙同部分金属生产、销售实体企业在泛亚交易平台上制造虚假资金需求、营造交易火爆假象,借助大型网络媒介、电视电话、经济学者咨询会、户外广告,甚至在银行柜台展示等途径,包装成收益与金属涨跌无关、资金随进随出的类金融理财产品,诱使社会公众投资,形成大量资金沉淀,并控制、分配沉淀资金,实现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目的,其行为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要件,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本案警示各类公司、企业要依法依规经营,切莫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否则,必然受到法律的制裁。
案例3
上海“阜兴”集资诈骗案
——持牌私募机构以发行私募基金为名实施非法集资犯罪
一、基本案情
被告单位上海阜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阜兴集团”)。
被告人朱一栋,男,汉族,年2月25日出生。
被告人赵卓权,男,汉族,年9月21日出生。
其他被告人身份情况,略。
年9月起,被告人朱一栋、赵卓权等人决定阜兴集团开展融资业务,使用虚构投资标的、夸大投资项目价值、向社会公开宣传等方式,并以高收益、承诺到期还本付息等为诱饵,设计销售债权类、私募基金类等理财产品,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并发新还旧,不断扩大资金规模,以维持资金链。至年6月,阜兴集团非法集资亿余元,案发时未兑付本金亿余元。其间,阜兴集团、朱一栋、朱成伟等人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连续买卖“大连电瓷”股票,并通过控制上市公司信息的生成或者控制信息披露的内容、时点、节奏,误导消费者作出投资决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操纵证券市场,情节特别严重。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
法院认为,被告单位阜兴集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被告人朱一栋、赵卓权等作为阜兴集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集资诈骗罪;阜兴集团、朱一栋、朱成伟的行为还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罪,且情节特别严重,应数罪并罚。据此,依法以集资诈骗罪、操纵证券市场罪判处阜兴集团罚金人民币21亿元;以集资诈骗罪、操纵证券市场罪判处朱一栋无期徒刑,剥夺*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赵卓权无期徒刑,剥夺*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万元。对其他被告人判处相应刑罚。被告单位阜兴集团和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发还各被害人和被害单位,不足部分责令被告单位和各被告人继续退赔。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持牌私募机构以发行私募基金为名实施非法集资犯罪的典型案件。这些私募基金虽然名义上合规,但在“募、投、管、退”各环节实际上均不符合私募基金的管理规定和运行规律。例如,私募基金的销售过程实际上存在变相公开宣传、承诺固定收益、变相提供担保、向不合格投资者销售、未履行风险告知义务等情形;在投资和管理环节,实质上存在自融、“资金池”运作、挪用私募基金财产、未按约定用途投资、投资项目虚假、管理人未履行管理义务以及披露虚假信息等情形;在基金退出环节上,普遍存在“发新还旧”、刚性兑付现象,还本付息并非依靠投资收益。这类私募基金型非法集资犯罪,在行为的“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认定过程中,与普通非法集资犯罪的认定有所不同,需要司法机关认真研判、甄别。同时,监管机构应当加强投资者教育和私募机构管理,投资者应当提高风险防范意识,掌握必要金融投资知识,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例4
沈阳“老妈乐”集资诈骗案
——以“养老投资”为名实施非法集资犯罪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金家福,男,汉族,年10月18日出生。
被告人梁闯,男,汉族,年9月5日出生。
被告人张岩,男,汉族,年4月28日出生。
年8月,被告人金家福在沈阳市成立沈阳老妈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老妈乐公司”)。年10月,金家福招揽被告人梁闯、张岩等人为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共同实施非法集资活动,以发放传单、讲课和开会等方式向公众宣传,谎称投资老妈乐公司即能在一定期限后获得高额回报,且能享受免费旅游等待遇,诱骗公众投资。至年11月,老妈乐公司在全国开设余家店铺,骗取余万名集资参与人62亿余元,案发前返还42亿余元。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
法院认为,被告人金家福伙同梁闯、张岩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集资诈骗罪。金家福、梁闯、张岩在共同犯罪中均系主犯,应予惩处。据此,依法以集资诈骗罪判处金家福无期徒刑,剥夺*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梁闯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判处张岩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三、典型意义
本案系以“养老投资”为名实施养老诈骗犯罪的典型案例。近年来,随着老年人口数量不断增长,养老服务需求不断增加,一些不法分子以提供养老服务、投资养老项目、销售养老产品等名义,利用老年人网络知识不足、辨识能力不强等特点,采用投资理财高额回报手段设置陷阱、诱导投资,虚假宣传,实施养老诈骗犯罪,骗取老年人钱财。被告人金家福创建老妈乐公司,以会员投资返利为名,在全国20多个省市区设立多个门店,以欺诈方法针对老年人进行非法集资,集资参与人达万余人,造成经济损失约20亿元,严重损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社会危害巨大。法院依法以集资诈骗罪分别对三名被告人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充分表明了人民法院依法从严惩处养老诈骗犯罪、坚决维护老年人“养老钱”的鲜明态度和坚定决心。同时,提醒人民群众尤其是老年群体要谨慎投资,提高识骗防骗能力,避免陷入犯罪分子设置的圈套。
案例5
江西“老庆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执行案
——多措并举全力追赃挽损
一、基本案情
被告单位江西老庆祥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老庆祥公司”)。
被告人章志雄,男,汉族,年9月18日出生。
被告人赵磊,男,汉族,年5月21日出生。
其他被告人身份情况,略。
年5月起,被告单位老庆祥公司经法定代表人章志雄决定,以预交“服务费用”享受更高养老服务折扣、赠送养老公寓免费居住时长、一次性获得年利返现等名义,以支付高息为固定回报的方式,向不特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截至案发,共向7余人非法吸收资金9.4亿余元,造成集资参与人经济损失5.2亿余元。
本案由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一审,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依法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判处老庆祥公司罚金人民币万元;判处章志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判处赵磊等人有期徒刑五年至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至20万元不等。相关涉案财产、违法所得按集资参与人的集资比例返还集资参与人。
二、执行情况
该案刑事判决生效后,原审法院立案执行,涉案金额总计5.2亿余元。执行调查发现,该案集资参与人众多,涉老年人余人,诉求差异大;涉案财物复杂,部分财产存在租赁、无产权证明等情况,存在信息核实难、财产处置难、款物清退难等问题,受到社会广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