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恋爱期间发生财产纠纷的案件的裁判思路上,存在一些原则性的考量因素:恋爱期间,双方对于财产有约定的,原则上按照约定处理,除非该约定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
恋爱与婚姻存在本质区别,恋爱期间双方没有特殊约定的,财产原则上应归于各自所有;事后重新达成财产协议的,应当在综合考量自愿原则、诚信原则与公平原则的基础上作出判断。
例外的情形是,如果双方在同居期间发生财产混同,可以推定为财产共同共有,双方嗣后发生争执的,对于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可以按照共同共有的规则作出裁判。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恋爱期间购置房屋要慎重决定,对于购房目的、出资情况、产权归属等最好形成书面协议。
一方父母以赠与名义为双方购房出资的,也应慎重安排,最好能对赠与目的系基于子女结婚等进行明确约定,并对未能结婚的后果提前作出相应约定。
恋爱期间如发生借贷,最好形成书面协议。
在于某与燕某婚约财产纠纷中,于某和燕某通过网络相识,并建立了恋爱关系。
自年底至年初,于某通过银行转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