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中证网讯(记者昝秀丽)7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就《全国法院审理债券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答记者问时表示,针对实践中反映出来的情况,纪要第33条规定了发行人破产管理人的信息披露责任,除发行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以外,在发行人破产重整、和解、清算程序中,破产管理人承继发行人的相应法律义务和责任。纪要第34条针对破产管理人无正当理由不确认债权的实际情况,明确破产管理人及时确认债权的义务和相应的赔偿责任,确保诉讼程序能够及时、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