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六十七条离婚诉讼期间,夫妻一方申请查询登记在对方名下财产状况且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查取证,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
第四十四条对于涉及财产分割问题的离婚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在向当事人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时,应当同时送达《家事案件当事人财产申报表》。
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填写《家事案件当事人财产申报表》,全面、准确地申报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有关状况。
人民法院应当明确告知当事人不如实申报财产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对于拒不申报或故意不如实申报财产的当事人,除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依法对其少分或者不分外,还可对当事人予以训诚;情形严重者,可记入社会征信系统或从业诚信记录;构成妨碍民事诉讼的,可以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马某与马某某经人介绍相识后,于年举行结婚仪式,开始共同生活,婚后生育二女,年办理结婚登记。双方婚后争吵不断,马某某带走部分首饰后一直未归,为此引起本案诉讼。平罗县人民法院在立案受理时,告知双方如实填写财产申报表,通过申报表查明了马某的婚前财产、双方的婚后财产以及双方婚后债务。
平罗县法院审理认为,二人在共同生活期间未能正确处理家庭纠纷,致夫妻感情破裂,马某要求离婚,马某某同意离婚,应准予离婚。关于家庭财产分割问题,通过二人填写的财产申报表查明了夫妻双方婚前、婚后财产及债务,且二人均要求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予以分割。本案中因马某在规定期间内无法定事由未交纳财产分割费,故法院判决准予马某与马某某离婚,对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问题未予处理。
通过离婚财产申报制度,法庭可以更好地查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将无争议的财产部分加以确认,同时减少了法官对夫妻财产的调查取证,节约了司法资源,引导当事人诚信诉讼。依据该制度,诉讼双方应如实申报财产,如存在拒不申报、拖延申报、瞒报、谎报等情形,法院在分配财产时根据不实程度对该当事人可少分甚至不分财产。
起诉离婚不如实申报财产的后果
1、在离婚诉讼中,当事人如果不如实申报家庭财产状况,属于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根据《婚姻法》第47条的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法院经过调查确认后,有权判决拒绝申报财产即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当事人在分割夫妻财产时不分或少分。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条规定,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但该证据又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依法予以训诫、罚款。若当事人故意不提供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资料如证明财产状况的会计凭证,妨碍了民事诉讼,法院有权对其予以训诫、罚款。
“夫妻共同财产申报制度”正式立法!
年10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由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修订通过,将于年1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第六十七条 离婚诉讼期间,夫妻一方申请查询登记在对方名下财产状况且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查取证,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
其中,第六十七条第二款明确规定,“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
自年1月1日起,夫妻共同财产申报制度将会摆在每一位离婚诉讼的当事人面前,需要引起当事人、代理人的高度重视。并且,最高法或各地法院有可能还会制定司法解释或诉讼指引,对财产申报制度予以细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