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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3/10/31 17:04:00

管理人制度是破产程序中的一种机制,旨在处理债务人财产的占有、管理和处置,以确保破产程序的高效、公正和公平。由于利益回避和破产程序的专业性要求,债权人、债务人和债权人代表不适合直接担任财产管理的角色,法院也不适宜直接对债务人财产进行管理措施。因此,为了确保债务人财产的安全并维护债权人的资产价值,管理人制度应运而生,并在破产程序中扮演着关键和不可或缺的角色。

在中国,早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并没有设立管理人制度,相应的概念是清算组。但在年9月1日颁布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引入了企业监管组的概念。企业监管组的成员可以来自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股东会议代表、企业原管理人员、主要债权人,也可以聘请会计师、律师等中介机构参与。这标志着管理人制度的雏形。

随后,在年公布的《企业破产法》第三章中,对管理人做出了详细的规定,引入了国际通行的破产管理人制度。根据该法,管理人主要由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以市场化和专业化的机构和专业人士来处理复杂的、市场化的破产事务。这一制度的设立对于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利益,以及完善我国的破产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授权,最高人民法院于年4月12日颁布了《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和《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对管理人的指定和更换、管理人名册的编制以及管理人报酬的确定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这些司法解释进一步完善了管理人制度的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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