贫血的症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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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3/11/2 23:07:00

一、共同规定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公司的关键人物,在公司经营过程中,起着非常关键的作用。一旦公司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出现问题,那么公司的日常经营将会面临非常大的问题。本文就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共同问题与大家分享。

问:既然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如此重要,那么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的禁止情形有哪些呢?

答: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的禁止情形主要包括: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公司法》第条第1款)

问:若公司选举、委派具有任职资格禁止情形的人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是否有效呢?

答:公司违反规定选举、委派具有任职资格禁止情形的人担任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公司法》第条第2款)

问: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任职资格禁止情形,公司应当如何处理呢?

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任职资格禁止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公司法》第条第3款)

问: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若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尽到对公司的忠实和勤勉义务造成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公司其他股东可否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答:是可以的。《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未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义务而使出资未缴足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据此,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尽到对公司的忠实和勤勉义务造成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公司其他股东是可以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问: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答: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是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

问: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是否可以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答: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条:“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之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可以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问: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法律通常一起规定其权利和义务,但因公司的经营业务主要是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法》专门就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禁止情形作出了哪些具体规定?

答:《公司法》专门就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禁止情形作出的具体规定包含: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了前述规定,所获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应当对公司的赔偿责任。

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二、董事

问:董事的产生办法?

答: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问:董事的任期是多久?在任期届满之后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是否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答: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三、监事

问:监事的任期是多久?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是否应当依照法律、行*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答: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四、高级管理人员

问:高级管理人员具体包含哪些人员?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问:公司设经理,经理是由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及经理对谁负责,具体行使哪些职权?

答: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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