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下称《个人破产条例》)对个人破产提供了“清算、重整、和解”3种程序选择。
债务人可以自行申请个人破产,可以选择“清算、重整、和解”之一;
债权人也可以对债务人提出个人破产申请,但只能选择“清算”。
“清算、重整、和解”3种破产程序的主要区别如下:
一、程序特点
(一)清算
1.对财产进行全面清理;
2.债务人无财产管理权;
3.对个人信用和营业事务影响最大,行为限制最严格。
(二)重整
1.以债务人的未来可预期收入为基础;
2.债务人可能实现保留住房或者其他特定财产;
3.债务人经授权可以继续保留营业事务。
(三)和解
1.由债务人和债权人自行协商;
2.法院仅对和解过程的规范性与和解协议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二、债务人可保留财产范围
(一)清算
债务人仅可保留基本生活和职业所需的有限财产,如适量现金、衣物、必要的家用电器和文具书籍,其余财产如全部不动产、机动车等均由管理人接管。
(二)重整
债务人经授权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并将可预期的未来收入作为偿债基础,以实现在破产程序中保留房产等财产。
(三)和解
债务人在和解过程中可以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三、债务清偿方式
(一)清算
管理人拟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通过,由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由管理人执行。
(二)重整
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拟定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后,由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的清偿比例不得低于清算状态下的清偿比例,由管理人协助和监督债务人执行。
(三)和解
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就债权债务清理达成和解协议,提交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和解协议由债务人自行执行。
四、债务人未来收入安排
(一)清算
债务人有未来收入的,需申报并由管理人接管分配。
(二)重整
重整计划必须包含未来收入的分配方式。
(三)和解
由债务人与债权人协商。
五、债务人行为限制期限
(一)清算
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至裁定免责,即债务人在免责考察期内仍需继续遵守债务人行为限制。
(二)重整
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至批准重整计划。
(三)和解
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至和解程序终结。
六、债务人免责时间
(一)清算
债务人经破产宣告和三至五年的免责考察期后,可提出免责申请,是否免责由人民法院裁定。
(二)重整
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债务人可提出免责申请,是否免责由人民法院裁定。
(三)和解
按和解协议减免的债务,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其他:
1.债务人需要满足的条件
申请个人破产时,债务人需要同时满足:
(1)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在深圳经济特区内;
(2)个人破产申请提出之日前,已在深圳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36个月(或在出现破产原因之日前,已在深圳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36个月)。
2.债务人应当进行以下准备
申请个人破产时,债务人应当准备以下材料:
(1)个人信息资料
①身份证或居住证;
②社保缴费记录:即《深圳市社会保险历年参保缴费明细表(个人)》
③纳税记录。
(2)其他相关人员信息资料
①配偶、共同居住家庭成员
身份证或居住证,联系方式等。
②需要扶养的人(如有)
扶养人的身份证明、扶养费支付说明。
③合法雇用的人(如有)
雇用人员名册、身份证明、工资支付记录以及社会保险费用缴纳证明。
(3)详细梳理“财产信息”
对财产进行清点、分类和梳理;
准备好各类财产证明,如银行卡、存折、房产证、车辆行驶证、股权证明、保险保单。
对无权属证明的财产,记录成册并附照片,分类汇总。
如有配偶,同时按上述方式整理配偶名下的财产信息。
如有拟申报的豁免财产,按类别整理并估算价值。
(4)详细梳理“债权债务信息”
①债权信息
整理所有的债权信息,列明债权人姓名、联系方式、债权数额、并附债权证明、清偿状况材料、诉讼材料等。
②债务信息
整理所有的债务信息,列明债务人姓名、联系方式、债务数额、并附债务证明、清偿状况材料、诉讼材料等。
(5)破产原因及经过
对破产原因及破产经过进行分析、归纳。
(6)通知近亲属、债权人、债务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如代为持有、管理或合法占有申请人财产的人)
主动告知上述相关人士即将申请破产,破产程序启动后,需要他们主动配合调查和询问。
3.债务人需要注意的事项
债务人提出个人破产申请之后,需要注意以下内容:
(1)保持联系方式畅通,及时配合法院调查
(2)继续按《个人破产条例》的规定,梳理财产状况,并协助通知债权人,同时告知配偶、近亲属等利害关系人配合破产程序推进;
(3)如无特殊情形,在破产申请审查期间,债务人不宜负担新的债权债务,不宜进行财产转让、不宜离开居住地;
(4)如发生个人信息变动或财产状况变动,债务人应及时向人民法院报告。
4.撤回破产申请的限制
(1)债务人撤回破产申请,经法院裁定准许撤回申请的
债务人:无正当理由,不得在一年内再次申请破产;
债权人:在此期间,依然可以对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
(2)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又撤回申请的
债权人:无正当理由,不得在一年内再次申请同一债务人破产
债务人:在此期间,依然可以自行提出破产申请。
5.破产案件的办理
(1)清算
在清算程序中,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后,将指定破产管理人,由管理人具体负责:
①调查核实债务人情况、
②接受债权申报、
③调查核实并接管债务人财产、
④管理监督债务人行为、
⑤拟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并分配等。
(2)重整
在重整程序中,债务人经债权人会议或者人民法院授权,可以:
①在一定范围内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②在一定额度内处分财产和财产权益。
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应当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进行。
重整计划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后,由管理人协助和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
(3)和解
在和解程序中,人民法院可以委托人民调解委员会、特邀调解员、特邀调解组织或者破产事务管理部门等组织和解,在委托和解时尚未指定管理人的,可以暂不指定管理人。
6.指定破产管理人后,债务人的财产怎么处理?
(1)清算
在清算程序中,《个人破产条例》允许债务人保留一部分财产作为豁免财产,即基本生活和职业所必须的财产和合理费用,以及具有特殊纪念意义和人身专属性质的财产。
债务人主张豁免的“豁免财产”总额一般不得超过二十万元,其中“合理费用”总额一般不得超过十万元,列入豁免清单的物品价值一般不得超过十万元。
管理人将结合债务人的必要支出等实际情况审查债务人的豁免财产清单,并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
在豁免财产清单确定后,管理人将在十五日内接管除豁免财产以外的全部财产。
(2)重整
在重整程序中,债务人经债权人会议或者人民法院授权,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在一定范围内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以及在一定额度内处分财产和财产权益。
(3)和解
在和解程序中,在人民法院委托人民调解委员会、特邀调解员、特邀调解组织或者破产事务管理部门组织和解时尚未指定管理人的,则由债务人继续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7.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需要遵守哪些规定和限制?
(1)应当做什么
按照人民法院、破产事务管理部门、管理人要求提交或者补充相关材料,并配合调查;
列席债权人会议并接受询问;
当债务人的姓名、联系方式、住址等个人信息发生变动或者需要离开居住地时,及时向破产事务管理部门、管理人报告;
按时向人民法院、破产事务管理部门登记申报个人破产重大事项,包括破产申请、财产以及债务状况、重整计划或者和解协议、破产期间的收入和消费情况等;
借款一千元以上或者申请等额信用额度时,应当向出借人或者授信人声明本人破产状况;
配合人民法院、破产事务管理部门和管理人开展与破产程序有关的其他工作;
债务人的配偶、子女、共同生活的近亲属、财产管理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当配合人民法院、破产事务管理部门和管理人调查,协助管理人进行财产清查、接管和分配。
(2)不能做什么
向个别债权人清偿债务;
出境;
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商务舱或者头等舱、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高铁以及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
在夜总会、高尔夫球场以及三星级以上宾馆、酒店等场所消费;
购买不动产、机动车辆;
新建、扩建、装修房屋;
供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其他非生活或者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宣告破产之日起)担任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和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3)债务人行为限制期限
①清算
自受理破产申请至裁定免责。
②重整
自受理破产申请至批准重整计划。
③和解
自受理破产申请起,由债务人与债权人协商解除。
8.债务人被宣告破产的时间
(1)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
债务人财产报告、豁免财产清单以及债权表经债权人会议审议通过,或者经人民法院裁定确认后,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
(2)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
人民法院认为债务人符合宣告破产条件的,才会宣告债务人破产。
9.破产免责制度
债务人经过破产清算、重整或者和解程序,依照条例规定履行了相关义务,且无破产欺诈行为的,经人民法院审查认为符合免责条件,依法裁定免除对未清偿债务的清偿责任。
10.免责考察期
债务人被宣告破产之后,不是立即免除其清偿债务的责任,而是要经过“免责考察期”,之后才可以申请免责。
(1)免责考察期的一般情形及要求
免责考察期为三年;
在免责考察期内,管理人将继续依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向债权人进行财产分配,并继续对债务人新增或者新发现的财产进行接管分配。
在免责考察期内,债务人应当继续遵守债务人义务和行为限制,并且应当定期申报个人收入、支出和财产状况等信息。
(2)免责考察期的延长
债务人未遵守义务或者行为限制的,将可能导致免责考察期延长,最长可至五年。
(3)免责考察期的提前结束
债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考察期届满:
①债务人清偿剩余债务或者债权人免除债务人全部清偿责任的;
②债务人清偿剩余债务达到三分之二以上,且考察期经过一年的;
③债务人清偿剩余债务达到三分之一以上不足三分之二,且考察期经过二年的。
债务人认为自己已经符合考察期届满条件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11.破产免责时间
(1)清算
在破产清算程序中,债务人经破产宣告后,进入免责考察期,待考察期届满后,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免责。
(2)重整
在重整程序中,债务人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免责。
(3)和解
在和解程序中,按和解协议减免的债务,在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12.被宣告破产的债务人,解除行为限制的时间
(1)清算
在清算程序中,债务人在免责考察期届满后向人民法院提出免责申请的,人民法院在裁定是否免除债务人未清偿债务的同时作出解除限制债务人行为的决定。
(2)重整
在重整程序中,人民法院在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的同时作出解除限制债务人行为的决定。人民法院裁定不批准重整计划,且债权人未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的,人民法院同时作出解除限制债务人行为的决定。
(3)和解
在和解程序中,债务人已经被人民法院采取限制行为措施的,与全体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后,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解除行为限制,人民法院将在申请提交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解除。和解期限届满,债务人与债权人无法达成和解协议,且和解程序终结的,人民法院同时作出解除限制债务人行为的决定。
13.债务人被裁定免责后,依然要偿还的债务
根据《个人破产条例》的规定,以下债务不得免除:
(1)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犯他人身体权或者生命权产生的损害赔偿金;
(2)基于法定身份关系产生的赡养费、抚养费和扶养费等;
(3)基于雇用关系产生的报酬请求权和预付金返还请求权;
(4)债务人知悉而未记载于债权债务清册的债务,但债权人明知人民法院裁定宣告债务人破产的除外;
(5)恶意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损害赔偿金;
(6)债务人所欠税款;
(7)因违法或者犯罪行为所欠的罚金类款项;
(8)法律规定不得免除的其他债务。
注:法院作出免责裁定后,如发现债务人在破产程序中实施了欺诈行为,其获得的免责裁定终生可撤销。免责裁定撤销后,债权人可以继续向债务人追偿。
14.债权人申请债务人个人破产(注:仅限“破产清算”)的条件
(1)对债务人的要求:
债务人的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在深圳,且在破产申请提出之日前已在深圳连续缴纳社会保险36个月(或有证据证明债务人出现破产原因之日前在深圳连续缴纳社保满36个月)
(2)对债权人的要求
①债权人持有的到期债权达到50万元以上;
②多名债权人共同持有的到期债权达到50万元以上。
即,债权人单独持有的到期债权未达到50万元以上的,可以与其他债权人一起共同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
(3)债务人、债权人满足以上要求,且债务人出现下列情形时,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
①债务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偿付义务的;
②债务人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经债权人书面要求,债务人未提出异议但仍不清偿的;
③债务人停止支付分期付款账单,连续达到三个支付期间,经债权人书面要求,仍不清偿的。
15.债权人申请债务人个人破产的程序限制
(1)债权人只能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
(2)债权人不能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和解”。
(3)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后,债务人认为有重整或和解可能的,可以向法院申请重整或和解。
16.债权人需要向管理人支付费用的情形
(1)预付执行费用
如债权人推荐的管理人人选最终被指定为管理人的,推荐人需要向管理人预付执行职务的费用。
(2)一般情况下,由债务人最终承担
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一般以债务人财产清偿。
(3)特殊情况下,也可能由推荐人承担
债务人无财产,或者财产不足以清偿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时,将由推荐人承担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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