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方海平上海报道
在经历8个月的公开征求意见之后,6月1日,财*部正式公开发布了《资产管理产品相关会计处理规定》(下称《规定》)。
年出台的“资管新规”中明确要求,对资管产品的估值以企业会计准则为原则,但考虑到资管产品自身的特殊性以及转型整改的复杂性,期间,围绕资管产品尤其是银行理财的估值问题,央行、银保监会等金融监管部门仍以相关文件条款、窗口指导等多种形式进行规范。
随着资管新规过渡期的结束,以及此番财*部《规定》的正式问世,银行理财等资管产品的估值和会计核算问题势必面临着越来越规范的要求。不仅要符合金融监管的相关要求,也必须符合财*部关于会计处理的相关规定。
进一步强调估值公允
年9月31日,《规定》征求意见稿发布,引发资管行业广泛
关于金融资产的计量,《规定》指出,资产管理产品对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及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进行减值会计处理,并确认损失准备。
对资管机构而言,最为
资产管理产品将金融资产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的,相关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必须与基本借贷安排一致,即相关金融资产在特定日期产生的合同现金流量仅为对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
此前资管新规对采纳摊余成本法所要求的条件是(符合其一):(一)资产管理产品为封闭式产品,且所投金融资产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的并持有到期;(二)资产管理产品为封闭式产品,且所投金融资产暂不具备活跃交易市场,或者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也不能采用估值技术可靠计量公允价值。
此外,相比于征求意见稿,正式稿更加强调了“权责发生制”的原则,《规定》指出,资产管理产品当期实现的利息等收入和发生的托管费、销售服务费、投资顾问费等费用,无论款项是否收付,均应当计入当期损益;资产管理产品的管理人收取管理人报酬的,资产管理产品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在管理人提供相关服务的期间,将当期发生的管理人报酬计入当期损益。
这就意味着,此前部分按照现金收付制操作的方式需要进行整改,产品运作期间内产生的相关费用无论是否进行了实际计提,都需要计入产品的当期损益。如此,产品的估值将更加公允,避免了通过时间差影响估值的现象。
从原则要求上来看,相比此前各部门已经做出的规定,财*部的《规定》并没有额外新增要求。但就资管机构而言,实操层面的执行程度或是更为重要的问题。此前,《21世纪经济报道》在相关稿件中报道,即使在资管新规之后,银行理财公司新发行的产品在估值技术的运用上仍然存在较大差异。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相比公募基金等其他资管产品,银行理财由于其自身定位,对稳健性要求更高,因此同一套估值标准下对运作管理要求也更高。不过,考虑到一些特定理财产品的特点,监管层做出了特殊安排,比如针对期限较长的养老理财产品,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养老理财产品设计以安全策略为主,产品主要投向为固定收益类资产,并引入了目标日期策略、平滑基金、风险准备金、减值准备等方式,进一步增强产品风险抵御能力。
允许自设“损益平准金”
尽管要求对资管产品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参考企业会计准则,但资管产品是非法人主体,与企业的会计要求仍有较大不同。
比如,企业会计准则下无损益平准金科目,根据《规定》,投资者对资管产品份额进行申赎或者转换时,资管产品应当按照实收资金、其他综合收益、未分配利润占产品净值的比例,将认/申购款、赎回款、转入/转出款分别计入实收资金、其他综合收益和未分配利润。
据记者多方了解,基金业协会和银行业协会发布的关于证券投资基金/银行理财产品的会计核算指引中均设置了这一科目,此前财*部征求意见时,亦有机构提出,损益平准金科目用于核算非利润转化而形成的损益平准项目,用于区别申赎行为产生的权益平准与资管产品投资行为产生的收益或损失。如果没有损益平准金科目,实务中申赎转换业务的核算处理逻辑、相关财务报表的列示项与数据统计规则均需同步调整。
此次《规定》正式稿发布,财*部相关负责人表示,允许资管产品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设“损益平准金”。
此外,针对资管产品的这种特殊性,财*部相关负责人在答记者问中表示,一是明确资管产品具有有限寿命本身不影响持续经营假设的成立;二是豁免现金流量表编制要求;三是允许货币市场基金、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等继续按照相关监管规定采用影子定价和偏离度控制确定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四是增加“应收申购款”、“应付赎回款”、“应付管理人报酬”、“应付托管费”等科目和相关报表项目。
(统筹:马春园)
(作者:方海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