贫血的症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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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3/11/21 20:27:00
股权激励是激励公司核心高管和骨干,让企业的未来发展与激励对象利益长期绑定的一种常用工具:对于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来说,法律法规约束较少,其设计主要依赖于实务的需求,机制和方式灵活多样;

对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来说,监管机构出台了明确的约束性*策,目前仅有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两个品种。

年12月证监会发布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首次对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的操作内容作出了明确要求;年3月以来,证监会又陆续发布了3个股权激励相关事项备忘录和2个监管问答,进一步完善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操作备案标准;年7月,证监会正式发布第号令《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该办法历经11年,从试行稿转变为正式稿,对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以及个人参与股权激励的限制性条件等内容作出详尽的规定。年10月,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提出,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完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制度,在对象、方式、定价等方面作出更加灵活的安排。

因此,一方面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事实已经成为主流,另一方面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有着详尽的实施要求。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主要包括两种:0一是限制性股票;0二是股权期权。什么是限制性股票?标准答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本办法所称限制性股票是指激励对象按照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获得的转让等部分权利受到限制的本公司股票。”通俗解释:是基于今天股票的价格,按照特定折扣价格,今天就把股票卖给你,你持有股票以后不能出售、抵押、转让,只有在经过若干年后才可以处置。什么是股票期权?标准答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本办法所称股票期权是指上市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份的权利。”通俗解释:是基于今天股票的价格,确定一两年以后,你可以按特定架构购买公司股票的权利,假设现在公司股票10元,1年后你有权按照10元/股购买10万股,这就是最简单的股票期权,1年后公司股票价格高于10元,有行权价值;1年后公司股票价格低于10元,那么就没有期权行权价格的必要了。

经常有人问我们这样的问题:“我老公整天加班,说是公司有股权激励计划,那么这个是共同财产还是他的个人财产?”

这个并没有标准答案,一定要根据股权激励类型和时间来判断。一、限制性股票是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因为限制性股票是一开始就把股票按照特定折扣价格卖给上市公司激励对象,因此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比较清晰:1、结婚前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是个人财产;2、结婚后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是夫妻共同财产;在此情况下,如果双方离婚时股票依然处于限制交易的状态,则等到限制状态解除时再对股票进行分割即可,不改变限制性股票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事实状态。3、离婚后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是个人财产。二、股票期权是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因为股票期权相对复杂,涉及到授予日、可行权日、实际行权日三个日期,而往往三个日期可能距离比较远,使得司法处理当中有很大的争议。1、授予日婚前,可行权日婚前,实际行权日婚前:这个因为三个日期都发生在婚前,比较清晰是个人财产。2、授予日婚前,可行权日婚前,实际行权日婚内:因为实际行权日是真真正正通过行权这一行为获得股票的,所以实际行权日在婚内的,是婚内获得的股票,属于夫妻共同财产。3、可行权日婚内,实际行权日在婚内。无论授予日在婚前还是婚后,但是实际行权日在婚内,也就是说只要是在婚内通过行权这种方式获得了股票,这都属于婚内财产,并无争议。4、可行权日婚内,实际行权日在离婚后的这种情况是司法争议比较大的,也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判决理念:第一种,认为虽然可行权日在婚内,但婚内并没有实际行权,因此婚内并没有取得股票,所以离婚时不可以主张分割。详见判例:“被告持有的公司股票期权股。股票期权,是指在未来一定时期可以买卖的权力,是买方向卖方支付一定数量的金额(指权利金)后拥有的在未来一段时间内(指美式期权)或未来某一特定日期(指欧式期权)以事先规定好的价格(指履约价格)向卖方购买或出售一定数量的特定标的物的权力,但不负有必须买进或卖出的义务。买方有执行的权利也有不执行的权利,完全可以灵活选择。而行权是指权证持有人要求发行人按照约定时间、价格和方式履行权证约定的义务。如:你手中有股甲股票的认购权证,行权日是8月1日,行权价格是5元,到8月1日这天,你就有资格用5元/股购买该股票股,如果到了这天,该股的市场价是8元,别人买股要花元,而你这天则可以用元就买股,假如当初你买入权证时每股权证0.50元,那么你一共花了元,如果你真买,这个行为就叫行权,但是如果到了这天,该股的市场价是4元,你当然不会用5元/股的价格买,那么你手里的股认购权证就是废纸。而本案中,被告未有在行权日实际购买股票,即未有行权,故原告主张的股票并不存在,原告要求分割,不予支持。”源于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年10月28日做出的()沪民初号判决书。第二种:认为可行权日在婚内,虽然婚内并没有实际行权,在离婚后行权的,依然可以主张分割的:年7月20日,广东省高院做出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婚前取得的股票期权,离婚后行权所得能否确认为夫妻共同财产问题的批复》(粤高法民一复字[]5号)“LF婚前取得的股票期权,是XT科技公司作为一种激励机制而赋予员工有条件地购买本企业股票的资格,并非具有确定价值的财产性权益。该期权要转化为可实际取得财产权益的股票,必须以员工在公司工作时间的积累为前提条件。在LF与SHS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LF的部分股票期权可行权并获得财产权益。虽然LF是在离婚后才行使股票期权,但无法改变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以行使部分期权并获得实际财产权益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LF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通过行使股票期权获得的该部分股票财产权益,属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广东高院支持了可行权日在婚内视同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观点。

因此,就可行权日在婚内,实际行权日在离婚后的情况:

0如果在离婚时就主张分配该部分股票资产,因为当时还没有行权,股票还不真实存在,所以法院无法支持离婚时分配未行权部分股票权益的诉请;0如果离婚时没有主张该部分权益,在离婚完成以后一方行权的,另一方依然可以提出补充分割的诉讼请求,要求就婚内获得行权、离婚后实际行权的该部分股票主张权益,这种情况下,法院有可能支持该诉讼请求。5、授予日在婚内,可行权日在离婚后,实际行权日在离婚后的这种情况虽然是基于夫妻共同生活期间获得的授权,但也仅仅是一个授权而已,并没有真正可以行使的权利,也没有实际行权,因此并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也无法在离婚后实际行权后另行主张分配该部分股权。通过就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这八种情况的分析,可见“实际获得股票的时间”是确定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的第一指标:

限制性股票因为是即使获得股票,因此该日期是婚前、婚内、离婚后直接决定了股票的属性,而无论股票是否具备可分割性;股票期权因为是延时获得股票,因此实际行权日是婚前、婚内、离婚后,这个日期决定了股票的物权属性,应当以实际行权日作为第一判断标准:0如果是婚内行权的股票期权,则当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0但是对于婚内可以行权但未行权,离婚后才就婚内可行权的股票行权的,司法处理当中是有一定争议的,需要个案去判断和争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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