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eneralPartner,GP(普通合伙人)是一种合伙制的组织形式,它有以下几个特点:
-普通合伙人必须有两个或以上的自然人或法人组成,他们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利润和风险。
-普通合伙人对合伙组织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也就是说,如果合伙组织不能偿还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任何一个普通合伙人追索全部或部分债务。
-普通合伙人之间的关系主要由合伙协议来规范,合伙协议是一份书面的契约,规定了合伙人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利润分配,权利义务,管理决策,退出方式等内容。
-普通合伙人可以自由进入或退出合伙组织,但需要得到其他合伙人的同意,并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相关手续。
普通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普通合伙人作为合伙组织的所有者和管理者,享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经营控制权。普通合伙人对基金事务拥有充分的管理和控制权,有权代表合伙组织签订对外的法律文件,在有限合伙中处于核心地位。
-获得年度管理费。普通合伙人通常可获得其所管理的合伙基金总额1.5%~%的管理费,此管理费主要用于普通合伙人为管理基金而支出的日常开销,如房租、办公费、通讯费等。
-获得基金投资利润分成的权利。协议通常约定,普通合伙人投入基金资本总额1%左右的资金,但享有基金投资收益的20%左右的分成。当然如前所述,分成基数通常是扣除本金和利息成本后的余额,有时甚至还要扣除基准收益,并且是按基金全部投资项目的组合计算收益。
-出资义务。普通合伙人通常需提供基金资本总额1%的资金,这1%的比例虽然比较少,但由于基金的资本总额十分巨大,对普通合伙人个人来说,这也不是一个小的数目,要求普通合伙人出资的目的使他们与有限合伙人共同承担风险,防止他们过分地冒险。
-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普通合伙人负责基金事务的经营和控制,为保障与基金发生往来的债权人的利益,法律规定普通合伙人对合伙基金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连带责任的承担对普通合伙人构成了一种强有力的约束,使之真正对合伙基金运作履行诚信义务与责任,并限制普通合伙人以基金的名义大量对外举债。
-信息披露义务。普通合伙人要定期向有限合伙人提供基金的财务报表,提供有关基金所投资企业价值和年度发展情况的报告,并邀请有限合伙人参加基金年会。
-信义义务。在英美法系,公司董事、经理对股东、控股股东对小股东负有信义义务已是一项普遍接受的原则。那么在有限合伙创业投资基金中,作为基金管理人的普通合伙人是否负有信义义务呢?美国统一合伙法第(A)规定了合伙人的行为标准,通过此行为标准的规定确立了合伙人的信托责任,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之间是一种信托关系。普通合伙人对其他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以及合伙企业负有信义义务。信义义务包括有限的忠诚义务与谨慎义务。根据信托法原理,忠实义务要求受托人必须约束自己的行为,不得利用信托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使自己处于受托人职责与个人利益或其所代表的第三人利益相冲突的地位。普通合伙人作为创业投资基金的管理人,不得将其自身置于与基金资产或受益人的利益相冲突的地位。谨慎义务主要是不得有严重疏忽或不计后果的行为以及故意渎职或违法的行为。谨慎义务不得以合伙协议加以排除,但其标准可以合理降低。
-遵守有限合伙协议的义务。如前所述,为约束普通合伙人可能采取的种种机会主义行为,合伙协议对普通合伙人可能采取的种种机会主义行为设置了若干约束条款,普通合伙人须遵守协议的约定,不得违反。
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区别
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是合伙企业的两种不同类型的合伙人,他们在出资方式、债务责任、管理权利、财产份额转让等方面有着明显的区别。具体如下:
出资方式普通合伙人可以用现金、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普通合伙人还可以用劳务出资,这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能做到的。
有限合伙人也可以用现金、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但不能用劳务出资。
债务责任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即当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任何一个合伙人都有义务以其个人全部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清偿责任。哪怕合伙人已经退伙了,他仍然要对退伙前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人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即当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有限合伙人只需按照其认缴的出资额对企业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不需要以其个人全部财产承担责任。
管理权利普通合伙人可以直接执行合伙事务,也可以委托其他合伙人或者第三方代理。普通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权利。普通合伙企业的决策权、执行权不受出资比例限制,实行一人一票过半表决的原则。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并不得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只享有对合伙企业的财务以及经营活动的监督权和建议权。有限合伙企业的决策权、执行权由普通合伙人行使,并有权就此领取报酬。
财产份额转让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需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否则该转让行为无效。这样会增加合伙人退出或者引入新合伙人的难度。
有限合伙人向合伙人之外的人转让财产份额的,提前0天通知其他合伙人即可。但若是该等财产份额由法院强制执行,则其他合伙人拥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这样会增加有限合伙人的流动性
普通合伙人的优缺点普通合伙人作为合伙企业的一种组成形式,有其自身的优势和劣势。在选择是否成为普通合伙人时,需要综合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优点税负轻。普通合伙企业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只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这样可以避免双重纳税的问题。
出资方式多样。普通合伙人可以用现金、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普通合伙人还可以用劳务出资,这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能做到的。
设立简单。普通合伙企业未限定合伙人上限人数,也不需要注册资本的规定。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只需要登记即可,不需要经过审批。
管理结构简单。普通合伙人可以以较少的出资额控制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可以直接执行合伙事务,也可以委托其他合伙人或者第三方代理。普通合伙企业的决策权、执行权不受出资比例限制,实行一人一票过半表决的原则。
稳定性相对较强。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财产份额,需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有利于保持合伙人的相对稳定。普通合伙企业也不会因为某个合伙人的退出而解散,除非合伙协议另有约定。
缺点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是普通合伙企业最大的缺点,也是与有限责任公司最大的区别。当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任何一个合伙人都有义务以其个人全部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清偿责任。哪怕合伙人已经退伙了,他仍然要对退伙前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继承困难。普通合伙企业是以合伙人为基础设立的企业,合伙人死亡后,其继承人对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但如果继承人想成为合伙人,则需要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方可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否则继承人只能继承合伙企业退还的合伙人财产份额2。而公司股权则可直接继承,不需要经过他人的同意。
合伙人财产转让困难。由于合伙人的财产转让影响合伙人的切身利益,因此法律对此要求严格,合伙人转让其所有权时需要取得其他所有合伙人的同意,而不是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这样会增加合伙人退出或者引入新合伙人的难度。
享受税收优惠困难。普通合伙企业未明确可以作为重组当事人,享受特殊重组递延纳税优惠。普通合伙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和所投资企业用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转增股本,法人合伙人不能如有限公司股东一样,作为税后收益,免征所得税;同时,合伙企业的经营亏损,法人合伙人不能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营利、在所得税前扣除。普通合伙企业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不能如居民企业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普通合伙人在选择是否加入或者设立普通合伙企业时,需要权衡其优缺点,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和风险偏好做出决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