贫血的症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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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3/11/24 1:23:00

问:在一起交通事故中,某甲因某乙驾驶机动车肇事身亡。某甲的妻子某丙,未成年子女某丁、某戊向法院起诉某乙请求赔偿损失,其中包括死亡赔偿金25万元人民币。诉讼进行中,某己向人民法院申请以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请求将死亡赔偿全作为某甲的遗产直接判归某己,以清偿某甲生前所欠某己30万元人民币的债务。那么,死亡赔偿金能否视为遗产?

答:最高人民法院对死亡赔偿金性质的解释引发了广泛的法律争议。在法律理论上,有两种主要的解释,一种是将其解释为精神损害抚慰金,另一种是将其解释为财产损害赔偿金。最高人民法院在年发布的一项解释中明确将死亡赔偿金解释为财产损害赔偿金,这一解释引发了实际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既然采纳了“继承丧失说”,死亡赔偿金应被视为死者的遗产,应按照《民法典》继承编的规定分配。债权人也可以主张继承人应在继承范围内以死亡赔偿金偿还被继承人生前的债务。然而,最高人民法院曾在另一复函中指出,空难死亡赔偿金是基于死者死亡对其亲属的赔偿,因此不应视为遗产。

然而,我们认为“继承丧失说”只是相对于“扶养丧失说”的一种比喻或类比,其目的在于强调“逸失利益”的范围不同。这种利益是指受害人本应获得但未获得的财产,是一种可期待的利益,而不是现实利益的损失。根据“扶养丧失说”,应赔偿的“逸失利益”仅限于受害人的生活费用,而根据“继承丧失说”,定义的“逸失利益”范围更广泛,包括受害人家庭未来可预期的收入损失。

显然,“逸失利益”的范围与“遗产”的范围是不同的。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这意味着“遗产”是在死者生前已经取得或约定获得的财产,包括财产权利。虽然遗产不一定是现实权益,但它是被继承人合法享有的权益。与此不同,“逸失利益”既不是现实权益,也不是合法权益,而是未来可预期的收入损失。因此,仅仅从字面上将法律理论中的“继承丧失说”解释为“遗产”,是不正确的。

从赔偿请求权的角度来看,“死亡赔偿金”确实是针对那些因侵权事件而导致死亡的受害人家庭未来收入损失的一种赔偿。在这个意义上,死亡赔偿金的主要受益人应该是受害人近亲属,他们承受了因受害人死亡而带来的经济损失。

然而,在法律上,死亡赔偿金并不是“赔命钱”,它与死者本人的权利能力无关。根据《民法典》以及民法理论,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在出生时开始,终止于死亡。一旦受害人死亡,其权利能力也就自然终止,不再享有民事权利,也就不能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

因此,“死亡赔偿金”实际上是为了弥补受害人死亡对其近亲属经济损失的一种法律机制。它的法律性质是财产损害赔偿,而其赔偿请求权应由受害人的近亲属行使,因为他们是受害人近亲属的法定赔偿金,旨在弥补受害人的家庭因死亡而产生的未来收入损失。

因此,“死亡赔偿金”不应被视为遗产,不能被继承。另外,死亡受害人的债权人也不能主张受害人近亲属应当使用死亡赔偿金来清偿受害人在世时所欠的债务。这是因为死亡赔偿金是专门为受害人的近亲属设立的,旨在弥补他们的经济损失,与受害人的个人债务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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