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财产代管人应当妥善管理失踪人的财产,维护其财产权益。
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财产代管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失踪人的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条是关于财产代管人职责的规定。
1.代管人是财产保管人,应当负有像对等自己事务一样的注意义务,来保管失踪人的财产,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失踪人财产损害的,应当负有损害赔偿责任。
2.财产代管人在法律以及法院授权的范围内有权代理失踪人从事一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即以失踪人的财产代其清偿债务,也有权代理其接受债权。
3.财产代管人的原则是财产代管人要尽到善良代管人的义务,妥善管理失踪人的财产,维护其财产权益。失踪人财产代管是为了保护失踪人财产设定的一种法律制度。代管中的“代”即代理,是由代管人代理失踪人的财产管理,是法定代理;“管”,即代管人为实现失踪人的财产利益最大化而管理财产,包括占有和处分,所得收益归失踪人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