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6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召开“首互未来”未成年人网络司法保护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自建院以来涉未成年人网络纠纷审理情况并发布典型案例。北京互联网法院发现,通过案件审理,反映出未成年人网络素养仍有待提升,未成年人网络空间合法权益保障仍需加强。
涉未成年人网络纠纷审理中
发现了什么问题?
家长、学校、社会
应如何教育未成年人正确使用网络?
案件反映出的问题
一、未成年人用网行为受监管不足,网络沉迷问题较为突出
在网络娱乐消费领域,特别是网络游戏、网络直播领域,未成年人易出现沉迷,并进行打赏、充值,甚至存在个别未成年人购买代练级服务的情况。此外,案件中绝大多数未成年人存在逃避家庭监管、规避平台认证措施的情形,如使用父母的设备、账号进行注册和支付,购买成年人账号或者代充值服务,以绕过未成年人身份认证,导致未成年人使用网络娱乐消费时间远超过国家规定未成年人合理用网时间,引发网络沉迷。
二、未成年人网络安全意识较弱,易受不良信息侵害
网络信息庞杂多样、良莠不齐,未成年人对网络信息辨别能力有限。部分未成年人沉迷网络不良信息,影响身心健康。如在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的“软色情漫画充值案”中,未成年人长期沉迷含有“软色情”的漫画,造成了财产损失的同时也影响身心健康发展。此外,网络诈骗等违法信息也严重侵害着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如多起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以赠送游戏皮肤等内容实施诈骗行为,造成未成年人财产损失。
三、未成年人既是人格权侵权的受害者,也是加害者
在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的案件中,未成年人既有涉及网络欺凌、个人信息、个人隐私等人格权侵权行为的受害者,也有侵权行为的加害者。此类案件反映出以下特点:一是线下矛盾引发网络侵权。如未成年在校内等线下场景引发纠纷,转而在网络中互相攻击、实施网络暴力、公布他人个人信息等引发纠纷。二是公共事件引发网络侵权。如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的“女童绑树视频”人格权纠纷中,被告以实施舆论监督为由,未经同意拍摄了女童被绑树的视频,其中女童面部清晰,且其掀起裙子露出短裤,视频上传至社交平台大范围传播扩散引发侵权。三是“饭圈”文化不良影响引发网络侵权。受“饭圈文化”的影响,部分未成年人热衷于打榜控评等非理性追星行为,网络言论失范问题较为突出。在涉未成年人人格权侵权案件中,反映出未成年人、成年人均存在网络素养不足、未成年人保护意识不足的问题。
四、未成年人缺乏理性消费习惯,易进行冲动消费
案件反映出大额消费行为是引发未成年人网络纠纷的主要原因,案件平均消费额远远超过未成年人的日常可支配金额。在充值打赏类案件中,尤其在涉及网络游戏、网络直播案件中存在未成年人短期内消费金额畸高,或长时间持续性消费等情况。在网络购物类案件中,未成年人缺乏理性消费习惯,易冲动消费购买不符合其年龄或生活学习需求的物品的情况比较突出。
未成年人网络空间权益受侵害
及行为失范的原因分析
一、未成年人科学、文明、安全、合理使用网络的意识和能力不足,网络素养有待提升
从未成年人对网络的认识来看,部分未成年人缺乏网络道德意识和法治观念,在互联网上实施侵权行为。加之互联网信息质量良莠不齐,未成年人易受到不良信息的危害和影响。从未成年人使用网络的用途来看,进行娱乐消费的占比较大,使用互联网提升科学素养、改善学习能力、拓宽视野思维的比重仍需提升。
二、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自身网络素养不足,对未成年人使用网络行为的引导和监督不到位
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自身网络素养不足,对未成年人引导和监督不到位,是未成年人沉迷网络、遭受不法侵害的重要原因之一。主要表现为:一是自身用网能力不足。部分家长自身使用手机也多用于娱乐消费,对于科学用网知识掌握不够,难以指导未成年子女科学用网。二是疏于监督指导未成年人用网行为。在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的充值打赏案件中,绝大多数未成年人均使用父母的账号登陆消费,而父母未安装网络保护软件,疏于保管个人的电子设备和支付密码,且对未成年人的上网活动不甚了解。三是未能合理安排未成年人的学习生活。部分家长对未成年人学习与休闲的时间缺乏合理安排,用手机等电子设备代替亲子陪伴。
三、相关市场主体的未成年人保护机制不完善,内容生态仍需优化
北京互联网法院涉未成年人案件涉及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络视频、网络社交、电子商务等多类型平台,案件反映出部分相关市场主体在未成年人保护的技术措施、身份验证、信息内容建设、投诉处理机制等方面仍有待完善。在技术措施方面,部分智能终端产品的制造者、销售者未在产品上安装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软件,或者未以显著方式告知用户安装渠道和方法。在身份验证方面,部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身份核验方式较为单一、放任未成年充值行为,甚至为未成年人提供游戏账号购买、代充值等服务,电子商务平台对此监管不力。在内容管理方面,部分网络服务者对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未进行显著提示,对可能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处置措施不够及时到位。同时,为未成年人打造的“专属内容池”内容不够丰富、吸引力不足。在投诉处理方面,部分网络服务提供者尚未设置未成年人投诉处理的专门渠道,相关投诉处理流程不够便捷。
四、学校在培养未成年人全面发展、提升未成年人网络素养方面仍需加强
在涉未成年人人格权案件中,部分未成年人在学校发生纠纷,未成年人或家长在网络上发表不当言论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学校在引导学生和家长正确处理校园矛盾上存在不足。此外,部分案件中未成年人谎称学校通过网络缴纳学费,但实际进行充值打款,反映出学校在普遍开展线上教学及相关活动的同时,引导未成年人正确用网、加强与家长沟通方面仍有不足。
五、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能有待进一步发挥
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了相关部门应确定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种类,监督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履行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义务等。案件审理中发现,相关行*部门在监督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履行义务、做好网络信息内容分类方面仍有待提升,在落实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中存在部门规章不完善、职能划分不够清晰等问题。
六、全社会的未成年人保护意识仍需加强
案件反映出,全社会的未成年人保护意识,特别是在网络空间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意识仍需加强。如网络用户在网络空间中缺乏对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的意识;各类社会主体对及时发现和处置危害或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重视程度不够;网络空间中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优质内容供给仍不足。
典型案例
案例一
刘某诉赵某侵害人格权案
——舆论监督过程中
应注意保护未成年人人格权
基本案情
某日,小女孩刘某因不愿上学而哭闹,父母将其绑在街边树上进行教育。路人赵某使用手机拍摄了上述过程,并将视频私信给网络大V在社交媒体平台进行传播,引起广大网友对刘某父母教育方式的热议。视频中,刘某的面部特征清晰,且其掀起裙子露出短裤。刘某的监护人以拍摄者赵某侵犯刘某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赵某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发布的视频包含有刘某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从拍摄并传播涉案视频目的、手段来看,赵某的目的是良善的,但其采取的方式却在客观上给刘某造成了次生伤害。赵某采取的方式超出了舆论监督的限度,已经背离了其保护未成年人利益的初衷。此外,从涉案视频中可以看出,赵某在拍摄涉案视频时,刘某的监护人是予以制止的,其已经通过行为明确表示不愿意通过录制视频扩大知晓范围的主观意愿。虽然刘某被其父母当街管教,但知悉范围限于当地当时的过路人群,对刘某造成的影响有限。赵某传播涉案视频的行为披露了未成年人不愿意为他人知晓的私密活动和隐私部位,一旦扩大传播,不仅可能会让刘某的同学等相关人士知晓,也可能会带来社会热议的后果,将对刘某造成人格利益和人格尊严上的损害。法院最终认定赵某侵害了刘某的肖像权、隐私权,判决赵某向刘某赔礼道歉并赔偿相关经济损失。
典型意义
本案由父母绑女童视频网络传播引发,被告方抗辩称其传播的目的是想借助舆论监督制止可能存在的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因此,本案的审理涉及到未成年人人格权保护与舆论监督两者的利益平衡。未成年人代表国家的未来和民族的希望,且身心尚未成熟,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要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公众对于社会上发生的不当行为均有权发表言论进行批评,但这种批评应当有一定限度,特别是涉及到未成年人时,应当把未成年人权益放在首位。在保护未成年人权利的同时,要注意手段合理、方式得当,确保在最大程度的范围内,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案件审结后,法院向涉案社交媒体平台发送司法建议,督促其加强涉未成年人内容审核,该平台积极回函并改进涉未成年人内容审核机制。本案入选“年度中国十大传媒法事例”。
案例二
王某诉某网络公司网络服务合同案
——向未成年人提供付费阅读服务
因内容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
基本案情
初中生王某在父母不知情的情况下,在被告运营的漫画阅读平台进行付费阅读,累计阅读漫画书目余篇,持续时间长达一年半,共充值支付款项余元。王某父母发现后与被告进行沟通,明确表示不予追认并要求退款,被告不同意全额退款。原告的监护人认为,王某属限制行为能力人,该充值行为与其年龄、智力等不相适应,且被告提供的漫画包含裸露、性挑逗等内容,不适宜未成年人阅读,也未设置未成年人身份认证及相应的时间管理、权限管理、消费管理等功能,具有明显过错,故该网络服务合同应属无效,被告应全额退还原告的充值款项。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的消费金额并不超出其认知水平,但涉案漫画部分内容因包括行*规章规定的互联网文化单位不得提供的文化产品而受到行*处罚,其他内容包括大量刺激性、挑逗性文字,裸露的画面等,不仅不适宜原告阅读,也不适宜与原告处于同一年龄阶段的其他未成年人群体阅读,被告对此缺乏显著有效的提示。涉案漫画内容还可能对青少年群体身心健康和价值观的养成产生错误引导,与强化未成年人保护的社会共识明显相悖。因此,涉案合同内容违背公序良俗,应属无效。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向原告返还充值钱款,对于账户中的剩余虚拟货币由被告收回处理。
典型意义
不同年龄阶段的未成年人的心智成熟程度不同,本案原告尚未满14周岁,生理上和心理上均不成熟,正处于“拔节孕穗”期,成熟的价值观及是非辨别能力尚未形成,在网络环境中易受不良信息侵蚀,应给予特殊保护。强化未成年的网络保护,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网络环境,并非一家之力即可实现,需要全社会共同承担起责任。被告作为提供网络文化产品的平台,应当在保护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基础上,探索建立未成年用户的识别机制,针对未成年用户优化产品设计,对产品中含有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在信息展示前予以显著提示,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强内容生态治理、培育向上向善文化。
案例三
李某诉孙某、张某侵害名誉权案
——家长在处理子女校园纠纷时
不应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李某与孙某一是幼儿园同学,某日李某在学校与其他同学进行打闹时无意间挤伤了孙某一。后孙某一父母孙某和张某在该幼儿园建立的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