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好破产审判工作,是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举措,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但人们往往容易谈破色变,近期,南部法院将结合办理的典型案例,开展破产普法宣传。今天,让我们先来了解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擅自扣留债务人的财产,人民法院将如何处理。
典型案例
年1月,甲公司因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严重资不抵债进入破产清算程序。考虑到其公司的产品还有一定市场经营价值,也能解决一部分职工就业问题,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通过了继续生产经营的方案。年11月,乙公司以甲公司在破产前欠付运输费元为由,擅自扣留了甲公司向外发出的货物。若该批货物未按期运输至买方指定的位置,甲公司将承担违约金,进而损害了全体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为此,承办法官立即联系到乙公司的负责人侯某,并向其告知了《民法典》中的留置权与《企业破产法》中“个别清偿”的含义。法官普法释理后,侯某知晓了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不能擅自扣留债务人的财产,其债权只能在破产程序中向管理人申报,凭确认债权在分配程序中予以受偿。随即,侯某如期向目的地运输了货物,也向管理人申报了债权。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了“留置权”制度,其作为法定的担保物权,优先于抵押权等约定担保物权以达到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的目的,但亦应按照法律规定行使权力。留置权的构成要件为:1.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2.占有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商事留置除外);3.债务已届清偿期;4.不存在法定或约定不得行使留置权的情形。据此规定,若甲公司未进入破产程序,则乙公司是有权扣留甲公司的货物的。但,基于保护全体债权人的利益,破产法规定了个别清偿撤销制度。即禁止债务人在对多个债权人承担债务的情况下,只对个别债权人进行债务清偿。这也就意味着债权人乙公司不能再主张留置权,只能将债权纳入破产分配程序中统一处理。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第一款:“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第四百四十八条“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是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来源:南充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