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严峻他们还刻意隐瞒,这些人被刑事立案
2月4日,一则“确诊老人隐瞒致百余人密切接触,包括30多名医护人员”的新闻登上微博热搜第一名,引发网友愤怒。
其实,疫情发生以来,已经出现很多隐瞒病情或者接触史的案例。疫情严峻,还选择隐瞒事实,这不仅是道德有问题,更触犯了法律,后果很严重!
广东汕头:出现发热情况不主动报告配合工作
2月3日凌晨,广东省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发布警情通报。
近日,该区公安机关经侦查,初步查明杜某然、杨某丽夫妇(均系湖北省枣阳市人),于今年1月23日从湖北乘车到达澄海探望其父亲杜某雨,之后一直在杜某雨务工的工厂居住。其间,杨某丽已经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杜某然、杜某雨及知情人许某浩明知杨某丽出现症状,没有主动向所在镇(街道)报告,并配合做好防控工作。
1月29日,杜某然、杨某丽夫妇被医学隔离观察。
1月31日,杨某丽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感染的肺炎患者。与杨某丽有密切接触人员已经集中进行医学隔离观察。
2月2日,该区公安机关依法对杨某丽、杜某然、杜某雨、许某浩等四人以涉嫌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予以立案侦查,采取相关措施,并隔离收治。同时,对杜某雨务工的工厂业主进行调查。
青海西宁:父子隐瞒症状欺骗调查走访员
1月31日,西宁市人民检察院提前介入全省首起涉疫刑事案件。
经公安机关初步侦查,西宁市湟中县李家山镇汉水沟村村民苟某,长期在武汉务工,近日返宁后,拒不执行西宁市新型冠状病*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处置工作指挥部关于“重点地区人员须向社区(村)登记备案,并主动居家隔离”的要求,故意隐瞒真实行程和活动,编造虚假归宁日期信息,对自己已有发热咳嗽等症状刻意隐瞒,欺骗调查走访人员,且多次主动与周边人群密切接触。
特别恶劣的是,苟某有意隐瞒其子与其一同从武汉返宁的事实,其子也多次在外活动,并密切接触人群。
目前,苟某和其子已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感染的肺炎确诊病例。
苟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采取相关措施,并隔离收治。
广西玉林:明知属疑似患者擅自与他人接触
2月1日,玉林市新型冠状病*感染的肺炎确诊病例薛某某被公安机关依法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侦查。
经公安机关初步侦查,玉林市福绵籍居民薛某某(男,年出生),于年1月15日在外出旅游时出现低热,返回玉林后,医院就诊过程中,隐瞒与重点人员接触史,在没有采取足够防护措施情况下擅自与他人接触,导致其感染的新型冠状病*存在传播的严重危险。
1月31日,薛某某被确诊感染新型冠状病*的肺炎。
薛某某明知自己疑似感染新型冠状病*,拒不执行卫生防疫机构的预防、控制措施,仍然在公共场所及其他地方活动,放任向不特定人员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
玉林市公安局玉州分局于2月1日对薛某某立案侦查,并采取相关措施。
江苏徐州:隐瞒发热情况和行程到处乱跑
2日晚,徐州市公安局发布一则警方通报,针对一名武汉返徐人员,在身体出现发热症状后,明知徐州已发布疫情防控相关规定,在就诊时故意隐瞒病情及武汉旅居史,并到多处公共场所与不特定人群接触,该男子随后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感染的肺炎病例。
目前,该患者张某涉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并已经被医疗机构隔离收治。
江西赣州:隔离期间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2日晚,江西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通报,陆某(已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感染的肺炎病例,现已隔离收治)居家隔离期间仍乘公共交通出行,被公安机关以涉嫌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侦查。经查,1月17日,陆某乘飞机到外地游玩,于25日返回赣州。
在旅游期间,陆某与新型冠状病*感染的肺炎确诊患者有亲密接触。在依法依规告知且要求其居家隔离的情况下,陆某仍乘公共交通工具与他人密切接触,造成严重后果。目前,案件还在进一步侦办中。
疫情如此严峻,为何这些人还选择隐瞒?
在来势汹汹的严峻疫情面前,没有人可以置身事外,人人都是一道防线,一个故意隐瞒者瞬间的侥幸心理可能造成终身追悔。故意隐瞒,害人害己,自身延误了治疗最佳时机,同时也严重干扰了防控大局。
疫情如此严峻,为何还有人还选择隐瞒?对于疫情的漠视、对法律的无知是其中的主要原因。
这些人可能没意识到,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这是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法律后果非常严重。
延伸阅读:故意传播新冠病*最高判死刑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发《关于严厉打击涉疫情防控相关刑事犯罪的紧急通知》。
为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刑事审判职能,维护安全稳定的社会秩序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确保*中央、国务院和黑龙江省委、省*府关于新型冠状病*疫情防控各项部署要求得以顺利贯彻落实,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发《关于严厉打击涉疫情防控相关刑事犯罪的紧急通知》,对全省法院依法稳妥做好与疫情防控相关的刑事审判工作进行安排部署,依法严惩疫情防控涉及的9类36种刑事犯罪。
图片来源/图虫创意
一、危害国家安全类犯罪
1.利用新型冠状病*疫情,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触犯“煽动分裂国家罪”“煽动颠覆国家*权罪”,最高判刑十五年。
二、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
2.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触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判刑死刑。
3.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治疗的,过失造成新型冠状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触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判刑七年。
4.为防止新型冠状病*疫情蔓延,未经批准擅自设卡拦截、断路阻断交通等行为,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触犯“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交通工具罪”,最高判刑死刑。
三、危害公共卫生类犯罪
5.作为已经感染或疑似新型冠状病*的病人,应该无条件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配合隔离治疗,拒绝配合的,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触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最高判刑七年。
6.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非法行医,造成已被感染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贻误诊治或者造成交叉感染等严重情节的,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触犯“非法行医罪”,最高判刑十五年。
四、扰乱公共秩序类犯罪
7.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新型冠状病*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触犯“妨害公务罪”,最高判刑三年。
8.编造与新型冠状病*疫情有关的虚假、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虚假、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触犯“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最高判刑十五年。
9.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疫情期间,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触犯“寻衅滋事罪”,最高判刑十年。
10.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疫情期间,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九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触犯“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最高判刑死刑。对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首要分子,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触犯“抢劫罪”,最高判刑死刑。
五、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类犯罪
11.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疫情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传染病的假药、劣药,构成犯罪的,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触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最高判刑死刑。
12.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疫情期间,生产用于防治新型冠状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用于防治新型冠状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不具有防护、救治功能,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医疗机构或者个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系前款规定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而购买并有偿使用的,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触犯“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最高判刑无期。
六、扰乱市场秩序类犯罪
13.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疫情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触犯“非法经营罪”,最高判刑十五年。
14.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假借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疫情的名义,利用广告对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致使多人上当受骗,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触犯“虚假广告罪”,最高判刑二年。
七、贪污、侵犯财产类犯罪
15.贪污、侵占用于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疫情的款物或者挪用归个人使用,构成犯罪的,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触犯“贪污罪”“职务侵占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最高判刑死刑。
16.挪用用于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疫情的救灾、优抚、救济等款物,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触犯“挪用特定款物罪”,最高判刑七年。
17.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疫情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疫情等灾害用品的名义,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触犯“诈骗罪”,最高判刑无期。
18.利用已被感染、疑似病人或亲密接触者被隔离期间,入户盗窃公私财物的,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触犯“盗窃罪”,最高判刑无期。
八、渎职类犯罪
19.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疫情的工作中,负有组织、协调、指挥、灾害调查、控制、医疗救治、信息传递、交通运输、物资保障等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触犯“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最高判刑十年。
20.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疫情的工作中,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触犯“国有公司、企业人员失职罪”“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国有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国有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最高判刑七年。
21.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疫情期间,从事传染病防治的*府卫生行*部门工作人员,或者在受*府卫生行*部门委托代表*府卫生行*部门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府卫生行*部门人员编制但在*府卫生行*部门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府卫生行*部门行使职权时,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九条的规定,触犯“传染病防治失职罪”,最高判刑三年。
在国家对新型冠状病*疫情采取预防、控制措施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上述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九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对发生新型冠状病*疫情的地区或者新型冠状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突发传染病病人,未按照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疫情工作规范的要求做好防疫、检疫、隔离、防护、救治等工作,或者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不当,造成传染范围扩大或者疫情、灾情加重的;
(二)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疫情、灾情,造成传染范围扩大或者疫情、灾情加重的;
(三)拒不执行新型冠状病*疫情应急处理指挥机构的决定、命令,造成传染范围扩大或者疫情、灾情加重的;
(四)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九、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类犯罪
22.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新型冠状病*传播等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触犯“污染环境罪”,最高判刑七年。对疫情防控涉及的其他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处理。
类似故意隐瞒事件在敲醒警钟的同时,也给坚守在疫情防控各岗位上的工作人员提了个醒,防疫无小事,再怎么小心都不为过。宁可把风险想得更高一点,也要把防控做得更严一些,抗击疫情的同时,更要保护好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