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1月,因为疫情的原因,双西公司工地无法开工,导致开发的阳光景台项目一直处于停工状态。
年1,宋亚公司累积垫付资金两千万元,以推动阳光景台项目的复工建设。
年8月,城市封控三个月后,双西公司终因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杭州市中级法院作出裁定受理双西公司的破产申请。
(一)宋亚公司垫付的资金不能认定为共益债务。依据《企业破产法》第42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债务,为共益债务……”宋亚公司资金垫付行为发生在双西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之前,故不能直接认定为属于双西公司破产清算程序中的共益债务。
(二)管理人为追回双西公司财产所花费的差旅费,应当属于破产费用。
《企业破产法》第41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费用,为破产费用:……(三)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管理人花费的差旅费属于破产费用。
(三)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企业破产法》第43条第2款的规定:“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双西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应该先行清偿破产费用。
(四)本案管理人可以由法院指定。《企业破产法》第22条第1款的规定:“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不能由债务人聘请。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管理人只能由人民法院指定。这主要是考虑到在破产程序中,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受到限制的破产人、债权人会议也不宜担任破产管理人的角色,因为若由它们之一担任破产管理人,则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实难保证它们的行为能完全做到公正、合理,因此成立专门机构作为破产管理人是必要的。
但是如果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可以更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