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美经朋友介绍相识相恋小帅,并于年结婚。小帅在结婚之前有一套住房,总价万元,婚后用于出租收益。婚后双方感情不和,经常争吵,后来,双方到了法院诉讼离婚。在分割双方财产时,该房屋房产价值为万元,增值80万元。大美要求分割房屋增值部分的一半40万元,以及出租得来的租金收益10万元。而小帅认为这40万元增值部分及租金收益的10万元,是婚前个人房屋所产生的,属于个人财产,所以房产、租金,自然也属于个人财产,而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那么婚前个人房产,婚后该房产增值的部分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呢?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了孳息和自然增值以外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
什么意思呢?就是说婚前的个人财产,婚后如果是产生了利息或者是自然增值的,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什么是自然增值呢?就是不需要你投入任何的时间精力,劳动管理和专业的技术就能够产生的增值,这一类的增值。
壹
如果财产是婚前个人的,那么婚后增值部分仍然属于个人财产,除此以外就是夫妻共同财产。
婚前个人的房产婚后产生增值,那么这个房产的增值是基于房地产的市场行情变化导致的,不需要双方投入任何的精力、劳动管理就可以得到的增值,就属于婚前的个人财产。
贰
如果房产为婚前个人财产,但婚后房屋出租经营,是投入了一定的时间精力,才能获得稳定的价格,合适的租金收益。
因此,房屋虽然为婚前个人财产,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来分配,但是房屋的出租收益,从性质上应当认定为经营性的收益,按照法律规定,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则在产生分割的时候,双方有权要求分得部分的房屋租金收益。
叁
如果把婚前个人购置的房子在婚后出售,另外购置一套房屋。
重新购买的房屋发生在婚后,不管是房屋本身,还是房屋产生的增值,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肆
如果婚前有10万的个人存款,婚后产生的银行利息同样也是属于孳息,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因为银行利息也是不需要你打理就能自然产生的,这些都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来分配。
当然,婚后共同还房贷的情况不在上述范围内。
所以上述案例中,房产增值部分的80万元,属于婚前财产的孳息收入,不作为夫妻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来分配。但房租部分的10万元,从性质上应当认定为经营性的收益,按照法律规定,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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