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破产管理人工作管理、指导、监督,推动办理破产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建设,构建法治化营商环境,近日,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了《指定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实施意见(试行)》《破产案件管理人考核办法(试行)》《管理人报酬确定与收取管理办法(试行)》等规范管理人工作的制度文件,从破产案件管理人指定、管理人考核、管理人报酬确定和收取等方面,全方位构建破产管理人工作全流程制度框架,有力推进破产案件审判的规范化、专业化、长效化发展。
《指定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实施意见》旨在消除管理人指定工作的盲目性和随意性,确保管理人选任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推动破产审判工作依法高效进行。《意见》明确,根据破产案件的类型、难易程度、标的大小、债权人的数量等情况将破产案件分为简易破产案件、普通破产案件、重大破产案件,分别采取不同方式指定管理人。对于简易破产案件、普通破产案件一般采取随机指定方式;对于重大破产案件采取竞争选任,由中院评审委员会择优选定。
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指定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实施意见(试行)
(年11月4日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为公平、公正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保破产审判工作依法高效进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就本院指定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的程序规范,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一条本院将受理的破产案件根据案件类型、难易程度、标的大小等情况,分为简易破产案件、普通破产案件、重大破产案件三类(区分标准附后)。
第二条简易破产案件、普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一般由管理人名册内的机构自愿报名,再从报名的机构中随机指定。无管理人报名的,在管理人名册内的机构随机指定。
第三条对于采取随机方式指定管理人的破产案件,本院清算与破产审判庭经报分管院领导同意,将随机指定管理人事宜移送司法装备技术室,由司法装备技术室组织摇号。
第四条已被本院指定担任简易破产案件管理人的机构,可直接参加本院其他破产案件管理人的选任。
第五条已被本院指定担任普通破产案件管理人的机构,在该案件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前不得参加本院其他破产案件管理人的选任。
第六条重大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经报请院长或院长委托副院长决定,可以采取公告的方式,邀请编入全国各地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名册中的社会中介机构参与竞争,从参与竞争的社会中介机构中指定管理人。
第七条管理人选任公告,报分管清算与破产审判庭的院领导决定后,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本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