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8日,沈阳晚报、沈报全媒体记者了解到,沈阳市民*局起草的《沈阳市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修订稿)》)将于10月1日起实施,新《细则》归纳起来为8个关键词:扩面、分层分类、单人保、低收入、收入减免、财产放宽、明晰责任、规范管理。
其中,新《细则》将困难家庭中重残、重病人员、艾滋病患者、单亲未成年人等纳入单人保范围;低收入家庭(原低保边缘户)由原来的收入在低保标准1-1.2倍之间,扩大至1-1.5倍之间;新落户本市的居民取消原3年不予办理低保的规定;并对救助对象家庭房产条件、银行存款等金融资产、拥有机动车辆市值等限制条件适当放宽。
初衷:聚焦困难群体,充分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据沈阳市民*局介绍,新《细则》更加聚焦困难群体,充分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为进一步加大保障力度、拓宽保障范围提供*策支撑。
据统计,年至年,沈阳市城乡低保对象由12.4万人下降到6.5万人,减少48%;投入救助资金由5.1亿元下降到3.9亿元,减少24%。在沈阳市经济社会持续发展,城乡低保标准逐年提高(城市提高18%,农村提高35%)的条件下,城乡低保资金投入和保障范围应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形势不断增长。因此,为切实兜住兜牢基本民生保障底线,对现行低保*策进行完善和调整势在必行。
本《细则》聚焦特殊困难群体,拓宽单人保范围,科学界定共同生活家庭成员,考虑困难家庭刚性支出,减免计算家庭收入,合理界定家庭财产条件,简化减免赡抚养费计算办法,可以在更大的范围内将困难居民纳入低保范围,让更多更广泛的困难居民享受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经分析测算,本《细则》实施后,沈阳市低保对象(人口)将大幅增加,这将惠及全市更广泛的生活困难家庭和人口。
变化一:加大单人保障力度
将困难家庭中重残、重病人员、艾滋病患者、单亲未成年人、脱离家庭的宗教教职人员纳入单人保范围,其中重残人员由一、二级残疾人拓宽至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将申请单人保的重残人员家庭人均收入限定为低保标准的3倍,重病患者家庭人均收入限定为低保标准的5倍。
变化二:建立低收入家庭、困难家庭保障机制
将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介于当地低保标准1-1.5倍之间的家庭确认为低收入家庭,将人均收入介于当地低保标准1.5-3倍之间的家庭确认为困难家庭,并明确低收入家庭、困难家庭保障的保障措施。
变化三:简化申请要件及有关证明
低保申请人及其赡抚(扶)养义务人居民户口簿、身份证、收入证明为基本要件。其他财产、土地、学籍、医疗、残疾、婚姻、就业、社保等相关证明,原则上通过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查询。
变化四:适当放宽家庭财产限定条件
家庭房产条件按照上位*策放宽至最大,一般城市家庭为当地人均住房面积1.5倍,重病重残家庭为低保家庭当地人均住房面积2倍。困难家庭银行存款等金融资产人均不超过低保年标准的3倍,拥有机动车辆市值不超过低保年标准的5倍。
变化五:取消原3年不予办理低保的规定
新落户本市的居民取消原3年不予办理低保的规定,同时,原系有承包土地的农村人口,在户籍地申请低保,无农保的申请城保,但涉农收入计入家庭收入。
变化六:明确共同生活家庭成员认定范围
按*策将社区矫正人员、看守所羁押未定刑人员列为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同一户籍的父母与成年已婚子女可以按独立家庭申请低保。
变化七:明确家庭收入财产认定范围
扣减居民基本社会保障性支出后计算家庭收入。明确家庭工薪收入、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认定范围和计算方法。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获得的生产项目扶持资金和救助款物不计入家庭收入范围。(徐微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