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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4/3/15 17:45:00
                            

11月17日,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嘉定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上海法院数字经济司法研究及实践(嘉定)基地首批典型案例。法治日报、民主与法制时报、新民晚报近10家媒体在线参加发布会。

此次发布的首批典型案例以上海嘉定法院近两年的生效案例为主,还有来自江苏昆山法院、江苏太仓法院等上海法院数字经济司法研究及实践(嘉定)基地(以下简称基地)首批战略合作单位推荐的案例。

首批典型案例根据数据流通、相关主体权益及市场秩序保护的需要,结合数据所涉客体、主体、法律关系特征,以基地对数字经济案件分类体系为基础,聚焦涉个人信息处理或利用网络侵害其他人格权、涉数据形态财产权益及市场竞争秩序保护、涉平台经营者/数据算法运用者法定义务及相关主体权益保护、涉侵害数据形态权益、利用数据技术实施网络犯罪及灰黑产业防治等四大方面。

首批典型案例系在前期推选的12个候选案例中,经科研院校、相关职能部门、大型平台企业、数字化转型生态企业、司法系统等基地首批智库专家研讨论证后甄选其中10个典型案例予以发布。

此次发布旨在提炼总结能够代表实务、理论界主流意见,也能得到市场认可的裁判规则和案例成果,助推“数字司法建设”和网络空间治理。

关于上海法院数字经济

司法研究及实践(嘉定)基地

上海法院数字经济司法研究及实践(嘉定)基地系在嘉定区委大力支持下,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复成立,以嘉定区法院为试点单位,为全市法院探索建立符合市场发展需要和审判规律的研究和实践平台,为数字经济市场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基地以审判实践为基础,共同打造智库联合体,并通过实务研讨、课题报告、案例发布等形式,开展前沿问题研究、法律适用分歧解决、类案裁判规则梳理、智能辅助办案系统开发、复合型人才培养等配套机制探索。

上海法院数字经济司法研究及实践

(嘉定)基地首批典型案例

目录

一、涉个人信息处理或利用网络侵害其他人格权典型案例

案例1:微博大V网络言论自由与侵害名誉权边界

案例2: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处理个人信息合法性基础的认定

二、涉数据形态财产权益及市场竞争秩序保护典型案例

案例3:网络游戏账号限制自由转让约定的效力及虚拟财产价值认定

案例4:设置网页推广关键词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竞合的处理

三、涉平台经营者/数据算法运用者法定义务及相关主体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案例5: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网站备案信息真实性核验义务的认定

案例6:网络货运平台司机提供劳务受损赔偿责任的认定

案例7:平台在网约顺风车交易中的安全保障义务及侵权责任的认定

四、涉侵害数据形态权益、利用数据技术实施网络犯罪及灰黑产业防治典型案例

案例8:买卖公民个人信息的刑事责任及相关灰黑产业链的规制

案例9:非法搭建“第四方支付平台”为商户提供收付款服务的认定

案例10:切断分时租赁汽车定位系统逃避租金行为的定性

PART01

涉个人信息处理或利用网络

侵害其他人格权典型案例

/案例1/

微博大V网络言论自由与侵害名誉权边界

——上海某汽车有限公司诉微博大V刘某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

关键词

言论自由舆论监督企业名誉权

案情简介

原告上海某汽车有限公司是新能源汽车行业内一家从事汽车及相关零部件技术开发等经营活动的知名企业。被告刘某系新浪微博大V,微博身份认证为:汽车达人、微博汽车视频博主,拥有大量粉丝。被告在一年时间内,持续、密集发布了余条与原告直接、间接相关的微博,内容包括被告认为原告骗取被告策划方案、原告车辆存在质量缺陷等,并大量使用侮辱性词语。原告主张被告行为侵犯其名誉权,遂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删除相关微博、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

裁判理由及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微博中仅有少量关于骗取策划方案、车辆存在质量问题的内容,被告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而大量微博内容带有强烈的侮辱意味,内容涉及直接、间接针对原告的负面评价,按照一般人的理解,已经超出监督、评价的合理范围,确有侮辱、诋毁原告的故意。考量发布言论的密集性、持续性,这一行为整体上已经构成对原告的侮辱,足以降低原告的社会综合评价,导致原告的名誉权受损。被告作为专业车评人,在微博平台拥有大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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