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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4/3/15 17:4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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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评选的年度全国法院十大商事案例今天推出。此次入选的十个商事案例,均为年度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已判决生效的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和标志性意义的案件。

这十个案件分别为:吴声威与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上诉人许勤勤、常州市通舜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周洁茹与被上诉人青岛铸鑫机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案,河南中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诉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公司盈余分配纠纷案,江茂均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钟秀支行合同纠纷案,上诉人宣春华与上诉人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东湖南路证券营业部证券交易代理合同纠纷案,上诉人中车金证投资有限公司与上诉人江苏保千里视像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陈海昌以及被上诉人庄敏、庄明等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上诉人吴曼与上诉人华澳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芬雷选煤工程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与陕西省煤炭运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陵分公司、重庆力帆财务有限公司、重庆力帆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重庆力帆丰顺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丽水满贯商贸有限公司、徐州恒辰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江苏悦和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票据纠纷案,天津物产集团有限公司等44家公司破产重整案,上诉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分行与被上诉人十堰市岳典工贸有限公司、张金娥、郭中平、张家宏、张旗、张向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这十个案件展示了过去一年中,人民法院在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准确理解和适用法律,定分止争,惩戒威慑违法行为,保护债权人、投资人和企业的合法利益,优化营商环境等诸多领域所付出的努力,以及在充分发挥商事审判职能,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高水平司法服务和保障方面作出的积极贡献。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王轶、中国*法大学教授李曙光、北京大学教授郭雳、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高圣平、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邹海林、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陈洁、北京大学教授蒋大兴、中国人民大学教授肖建国、清华大学教授汤欣、清华大学副教授耿林应邀为上述年度人民法院十大商事案例进行了精彩点评。

一、作为格式合同的“一对众”互联网视频服务协议不应排除或限制消费者权利

——吴声威与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原告吴声威系爱奇艺公司的*金VIP会员。在VIP会员服务合同中,第3.5条:“超前点播剧集,根据爱奇艺实际运营需要,就爱奇艺平台上部分定期更新的视频内容,爱奇艺将提供剧集超前点播的服务模式,会员在进行额外付费后,可提前观看该部分视频内容的更多剧集,具体的点播规则以爱奇艺平台实际说明或提供为准。”导言第二款:“双方同意前述免责、限制责任条款不属于《合同法》第40条规定的‘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即您和爱奇艺均认可前述条款的合法性及有效性,您不会以爱奇艺未尽到合理提示义务为由而声称协议中条款非法或无效。”第3.1条:“爱奇艺有权基于自身运营策略变更全部或部分会员权益、适用的用户设备终端。”第10.2条:“双方同意,解决争议时,应以您同意的最新《爱奇艺VIP会员服务协议》为准”。第3.3条中“您理解并同意部分视频出于版权方等原因,视频的片头仍会有其他形式的广告呈现,上述呈现不视为爱奇艺侵权或违约。”

吴声威认为在电视剧《庆余年》播出过程中爱奇艺公司又推出的“付费超前点播”模式,使其需要额外付费才能看最新剧集,损害了其会员权益。此外,“VIP会员协议”被爱奇艺公司单方面更改,该协议中亦存在多处违法条款,应属无效。北京互联网法院判决确认服务协议导言第二款内容无效,第3.5条中的内容对原告吴声威不发生效力,爱奇艺公司向吴声威连续15日提供吴声威原享有的“*金VIP会员”权益,使其享有爱奇艺平台卫视热播电视剧、爱奇艺优质自制剧已经更新的剧集的观看权利,赔偿吴声威公证费损失元等。爱奇艺公司上诉,北京四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专家点评

中国人民大学副校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王轶

本案涉及网络服务平台经营者创新商业模式的合法性问题。案件的裁判对于如何妥当以“公平原则”规范格式条款的运用具有标杆意义,对于网络服务平台经营者制定和提供格式条款起到了规范指引作用,有力维护了网络用户的合法权益。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法院巧妙运用合同法的既有规则来应对和解决互联网时代商业模式创新引发的新争议。实践中,网络服务平台经营者往往利用格式条款提供方的优势地位,在用户“点击即同意”的格式合同中为自己设置可以单方变更合同的权利。就此类条款的效力,有观点认为,应当认定无效,原因在于不能赋予网络服务平台经营者单方变更合同的权利,这会危及不特定用户的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有观点认为,不能一概而论,应当根据网络服务平台经营者单方变更后的条款内容,进行具体判断。相较而论,后一种观点更为稳妥恰当。在本案审理的过程中,法院立足协调兼顾互联网产业的未来发展与用户权益的妥当保护,在尊重网络服务平台经营者创新商业模式的基础上,一方面认可本案被告通过格式条款为自己设置单方变更权条款的效力,另一方面又强调单方变更权的行使必须受到公平原则的制约,必须建立在不损害用户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如果单方变更权行使后形成的合同条款,不当地克减了用户的主要权利,就应当认定此类合同条款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属于无效。

本案之所以备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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