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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4/4/6 15:17:00

俗话说,有借有还,再借不难。但是现在的情况却是两级反转,欠钱的成了大爷,要钱的反而低三下四、求爷爷告奶奶的还不一定能把钱要回来。尤其随着债务人越来越懂法了,总想着逃避债务而不是偿还债务,比如生活的

俗话说,有借有还,再借不难。但是现在的情况却是两级反转,欠钱的成了大爷,要钱的反而低三下四、求爷爷告奶奶的还不一定能把钱要回来。尤其随着债务人越来越懂法了,总想着逃避债务而不是偿还债务,比如生活中A把钱借给好朋友B,B说我给你写个借条吧,A想着都是认识十几年的好朋友了,让人打个条有点太没面子,就大手一挥,十分豪气的说咱这关系还写什么借条,你有钱了还我就行。结果B不仅没有给A写借条,还在两年后离了婚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B净身出户,这下A着急了,不起诉担心再拖下去诉讼时效过了,起诉了又担心官司打赢了钱要不回来,纠结无比。那么如果碰见这种情况,债权人该如何保障自己的债权呢?

先看一下《民法典》对债务人的类似行为的规定:

《民法典》第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民法典》第条: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民法典》第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也就是说,债务人的行为,哪怕是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净身出户,只要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债权人均可行使撤销权。但债权人对《离婚协议》中的财产约定的撤销权行使也不是无限制或者一定会受到支持,在行使的时候,也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01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前提条件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有效且先于债务人《离婚协议》成立,债务人在通过《离婚协议》处分财产时债务已存在且未被清偿。这是债权人对《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约定行使撤销权的前提条件。

02债权人对《离婚协议》行使撤销权的范围

债权人对《离婚协议》撤销权的行使范围限于《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约定,且该约定是不合理的、能够影响自己债权的实现,侵害自身合法权益。比如财产分割时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全部或者绝大部分归一方所有,同时不分或者明显少分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个人债务。

03债务人在离婚时是否存在通过《离婚协议》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

无偿转让并非是简单的净身出户,在夫或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个人债务,离婚时不存在债务人存在过错需要对无过错方进行补偿时,《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约定夫妻共同财产中的大部分或主要财产归另一方所有(非负债方),客观上减少了债务人应取得的可供偿债的财产,可以认定存在无偿转让财产。

债权人在对《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约定行使撤销权之外,也可以根据《民法典》第条申请确认《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无效。确认无效时一般是夫妻在离婚时恶意串通损害债权人利益或者通过“假离婚”逃避债务。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除此之外,还有的夫妻在结婚时对婚后取得的财产做出了约定,而该约定并不能对抗不知情的第三人,债权人能否以夫妻共同债务起诉,可以参考前文(理论与实务|夫妻共同债务认定)。

因此,债权人在碰见本文所述情形时,一定要记得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行使自身权利以维护自身权益,因为自己的犹豫或谜之操作导致丧失了救济权利就更是雪上加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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