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加班≠无限加班
“一周上五天,一天八小时”,这是我国法律意义上的“标准工作时间”,在这种情况下,加班不仅要给加班费,还有“每天3小时、每月36小时”的上限。
那如果公司要求员工超时加班,怎么办呢?
自入职起,某科技公司就安排王某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6天。公司《员工手册》规定,劳动者应服从公司安排,按照公司要求提供劳动,拒不执行工作安排视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公司可解除劳动合同。某日,王某因身体不适拒绝公司的周末加班安排,公司以王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后王某通过诉讼程序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法院经审理判令该公司向王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对此,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法官董洪辰介绍:
我国劳动法规定,除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等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及财产安全或影响公众利益等需要紧急处理的情况外,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某科技公司安排王某上班的时间超过了法律规定的加班时长上限,属于违法安排加班,王某拒绝加班系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行为,公司据此认为王某违纪显然缺乏依据,不能得到支持。”
据了解,为保证劳动者休息休假权的实现,劳动法对于延长工作时间的上限作出明确规定,同时规定用人单位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罚款。
年8月以来,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也针对超时加班问题开展集中排查和整治,对相关单位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虽然部分用人单位已足额支付劳动者加班费,但无论劳动者同意加班与否,非特殊情况下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超过法定加班时长上限,均属违法。
“加班审批制”≠无需支付加班费
如果公司和员工约定,加班之前要先审批,那不经公司审批的加班,还算“加班”吗?
这里就有个例子:
张某是某网络公司后端开发工程师,其与公司约定执行标准工时制度。
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员工需要加班的,应填写加班申请书并经公司批准同意,未履行加班审批手续的不视为加班”。
但每周五下午下班后,张某的领导都会要求部门所有人参加部门总结会,每次大约1小时。后张某通过诉讼程序,要求公司支付延时加班费。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提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