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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观察网记者洪小棠9月5日,北京监管局发出了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宝诚创展(北京)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诚创展”)违法违规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根据监管查明,宝诚创展存在以下两项违法违规事实:
一、兴业1号法制晚报社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兴业1号”)合同约定,该基金全部认购资金均用于通过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放委托贷款给法制晚报社。法制晚报社分别于年12月21日至年7月31日向委托贷款账户合计还款.44万元。
然而,收到相关款项后,委托贷款账户资金未划款至兴业1号托管户,而是将合计万元的资金分别于年7月12日至年8月15日,被挪用至宝诚创展开立的银行账户中。
二、兴业7号滨州金融大厦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兴业7号”)合同约定,该基金全部资金主要用于通过管理人指定的委贷银行向山东宇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放委托贷款。山东宇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年12月4日向委托贷款账户还款万元。
收到相关款项后,80万元资金划款至兴业7号托管户,而合计万元资金则分别于年12月20日至年8月3日被挪用至宝诚创展开立的银行账户。
北京证监局表示,上述违法违规事实,有相关私募基金产品登记备案材料、相关人员询问笔录、银行流水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根据该份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宝诚创展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即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私募基金业务,不得侵占、挪用基金财产。并构成《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所述违法行为。
其中,董乾作为宝诚创展的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全权负责宝诚创展经营管理工作,相关资金划转均由董乾操作,是对宝诚创展前述违法违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北京证监局决定:
一、对宝诚创展(北京)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
二、对董乾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
公开资料显示,宝诚创展成立于年,注册资本万元。该公司由宝诚汇信控股有限公司%控股(以下简称“宝诚汇信”),穿透来看,董乾持有宝诚汇信97.5%股权,王爱云持有2.5%股权。
北京一位基金评价人士指出,侵占、挪用私募基金财产属非常严重违规的行为。基金管理人在管理、运用私募基金财产时,未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该行为实际上是在投资者不知情的情况下,给投资者的资金安全埋下隐患,提高了投资者的投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