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邵某某申请类个人破产程序案
邵某某长期从事生产经营,因市场风险造成创业失败,导致债务缠身。经统计,邵某某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共33件、执行标的达万余元,作为被告的在诉案件8件,已审结暂未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6件,涉案标的达万余元。经查,邵某某居无定所、无固定职业,名下除其投资建设的一处办公楼、一处库房地基和两处厂房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睢宁法院立案受理本案后,立即通知相关债权人申报债权,迅速对查明财产启动财产处置程序,最终以.52万元拍卖成交。之后,睢宁法院召集债权人、村委会、信用办、公证处等相关部门公开听证,通报法院公开执行的内容,告知债权人财产调查与处置结果,得到一致认可。对于正在诉讼中的案件,在征得债权人同意的前提下,根据起诉债权数额,依照统一清偿比例预留分配款项。为保障特殊主体的生存权,防止被执行人逃避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对被执行人邵某某应承担的赡养费、抚养费不予免除。债权人同意按照债务清偿比例受偿后,免除邵某某的剩余债务。
本案债务人因生产经营欠下大量债务,本案不仅兑现了申请执行人的胜诉权益,保障了申请人的合法利益,也让被执行人邵某某再获新生,有了重燃生活的希望及再创业的可能,获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案例二
张某某、王某某夫妻共同申请类个人破产程序案
债务人张某某、王某某系夫妻,两人均为65岁,现已退休。张某某患有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疾病,王某某患有心脏病。张某某自年开始,经营家畜饲料生意,并参与经营水产养殖,后因养殖户赊欠饲料,水产养殖项目大额亏损,一度经营困难。为维持经营,张某某向亲友借款,欠下50多位债权人多万元巨额债务无法偿还,最终导致严重资不抵债。
年11月,债务人张某某夫妻两人向高淳法院申请类个人破产程序。法院立案受理后,经管理人调查,两债务人有退休金、租金每月收入共计约1.4万元,其他财产暂无处置价值。为了最大限度的偿还债务,债务人张某某、王某某的子女自愿筹集7万元用于清偿部分债务。
年12月28日,张某某、王某某个人债务清理案件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在高淳法院召开,根据会议前债权人一致确认的表决规则,通过了债务清偿计划。根据该计划,除预留两人医疗费用、基本生活费用每月共计元后,其余所有收入全部用于偿还债务。债务人张某某、王某某8年内归还欠债本金80%后,未予偿还的债务将全部予以免除,且经一年信用考验期,视情况恢复信用。本案最终在立案后40天内顺利审结。
被执行人的配偶同为法院被执行人的,可以一并提出申请类个人破产程序,既能有效解决配偶一方经过类个人破产程序免除债务,却因夫妻共同债务再次陷入债务困境的问题,也能有效防止债务人夫妻将债务转移给一方,财产转移至另一方名下逃避债务的情形。
案例三
外地务工人员卫某某申请类个人破产程序案
卫某某系重庆来无锡务工人员,年前后带领家乡人员组建工程队从事建筑工程施工工作。因上游工程款拖欠严重,致使其无法向工人支付薪资,并形成诉讼。随着年龄增大,卫某某难以再从事重体力劳动,与妻子在菜场贩运鸡鸭,以偿还少量债务。
锡山法院受理卫某某类个人破产程序后,指定的管理人通过网上执行查控系统以及线下走访调查的方式,对卫某某的财产情况及生产经营状况进行全面梳理,查明卫某某近年来积极偿还各类债务,但其现有财产仍无法全部清偿。因被限制消费,交通出行不便,卫某某已多年未回老家,未发现卫某某在审理、执行过程中有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年9月,锡山法院召集债权人会议,会议通过了按照多数决原则制定的议事规则,以及《债务人自由财产清单》、《债务清偿计划》两项决议。在达成的清偿方案中,清偿金额共计元,清偿率达到92.16%。卫某某需要在三年时间里,按时支付债务,债权人同意免除迟延履行利息。决议通过后,债权人当场申请法院解除对卫某某的信用限制措施。
江苏高院《关于开展“与个人破产制度功能相当试点”工作中若干问题解答》第4条规定,被执行人为在江苏省居住且参加江苏省社会保险连续满三年的个人,符合条件的,均可以适用类个人破产程序。本案债务人卫某某虽然不是江苏省户籍,但符合解答中申请主体条件,最终顺利通过清偿方案,获得经济重生。
案例四
吉某某类个人破产与公司强制清算一并清理案
吉某某因欠债较多不能偿还,向泰州医药高新法院申请适用类个人破产程序。
该院立案后,向已知债权人发送通知书,至债务人户籍所在地及实际居住社区进行初步资信调查,未查及债务人存在不宜启动类个人破产程序的情形。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管理人就吉某某个人财产等相关情况进行调查,以法院执行查控的财产情况为基础,申领调查令对债务人近年来的银行存款、不动产、机动车等主要财产明细及变动情况作进一步核查。与债权人逐一取得联系,沟通债权申报事宜,严格审核债权真实性和相应数额。与债务人沟通拟定最终清偿方案,推动债务人出资的一人公司启动强制清算程序。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采取会上与线下表决,审定债权人9人,债权数额.86万元,债权人对吉某某的信用表示认可,一致表决通过清偿方案。根据方案,吉某某应于三年内对经审核确认的债务按70%的比例进行清偿,第一年不低于20%,第二年不低于20%,第三年不低于30%。该方案由管理人负责监督实施。债务清偿方案全部履行完毕之日起满一年,由管理人就剩余债务是否免除、债务人是否恢复信用提出申请,由法院最终审查决定。
本案债务人吉某某系某公司%的出资人,且个人与公司存在债务联保情况,法院引导债务人对公司强制清算,有利于厘清债务人实际资产状况及债务数额,切实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
案例五
公司“执转破”、股东适用类个人破产程序一并清理案
王某某系昆山市某印刷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唯一股东。法院判决生效后,相关涉及印刷公司和王某某的借贷案件均进入执行阶段。此时公司已资不抵债,执行部门遂将印刷公司移送破产清算审查,昆山法院依法裁定对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法院调查后发现,公司并未独立规范建立账册,公司财产与王某某个人财产高度混同。王某某已年过六旬,前妻身患重病,家庭生活困难。王某某向法院承诺,其无隐瞒财产行为,愿意积极配合法院处理相关债务,同意把个人和公司财产全部拿出偿债。
昆山法院立案受理王某某类个人破产程序。经调查核实,印刷公司现已停业,名下有一处工业厂房,市场价值约万元,公司债务约万元。王某某家庭有2套住房,市场价值总计约万元,其中1套由前妻所有并居住,可供偿债的房产市场价值不足万元,个人债务约万元。王某某在日常经营过程中未明确区分公司财产和个人财产,所负债务系在正常生活、经营中形成,且在诉讼、执行程序中无妨害诉讼、规避执行、转移财产等行为。
昆山法院审理后认为,如将印刷公司和王某某个人债务分开清算,将会造成公司债权人与自然人债权人清偿率明显差异,不利于公平清偿。在征求王某某和相关债权人意见后,法院依法裁定对王某某和该印刷公司的债务合并清理。目前,清偿方案均获得债权人会议通过,正在处置相关资产,按照既定方案清偿债务。
本案系全国首例公司与股东“合并破产”案件。公司与股东债务的合并清理既保障了债权人公平受偿,也为自然人债务人的基本生活提供了保障,有效平衡当事人权利义务,提高了案件办理效率。
案例六
吕某某申请类个人破产程序被驳回
吕某某系镇江某学院教师,月收入0元左右,名下财产仅有1套房产中1%的份额。自5年起,吕某某因个人过度透支信用卡消费产生20余万元债务。为偿还债务,其不断向商业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及朋友借款。在欠款未能偿还的情况下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