贫血的症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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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4/5/12 1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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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法治成都

本想抓住机会大干一场

却遇行业整体下行

一股东想退股

被其他两股东拒绝

股东间起纷争

年8月27日,由王总牵头,与张总、李总成立了一家建材公司。当时房地产行业非常火热,连带的建材行业也非常热门,三位老总想着整合各自资源,借此机会大赚一笔。

王总:张总、李总,这几年买房、炒房的人很多啊,我们一定要抓住这个机会,大赚一笔。

张总:肯定啊。

李总:是啊,我们三弟兄一起发财。

王总:张总,你人脉广,又擅长交际,市场这一块由你负责。

张总:这个没问题,我认识的人多,保准我们的建材大卖特卖。

王总:李总,你呢,以前待过很多加工厂,比我们更懂建材,货源这方面就由你来负责,为我们把关建材的质量和成本。

李总:放心,这块就交给我,保准我们以最低的价格拿到最好的货源。

王总:我嘛,你们也知道,以前就做过生意,经营这方面我还是比较有经验的,这家新成立的公司就由我来负责运营。

张总:可以。

李总:我同意。

王总:不过现在做生意还是要依法依规,我们三个一起签个《合作协议》吧,以后经营就按照《合作协议》的内容来。有什么要注意的,大家都在《合作协议》里写好,免得日后我们互相扯皮。你们觉得呢?

李总:这个好,先约定好,这样也避免以后闹矛盾。

张总:对,先君子后小人。

三位老总签订的《合作协议》约定,建材公司注册资本万,王总占股60%,张总占股20%,李总占股20%,注册资本需在公司成立后1个月内完成实缴。公司的实际经营由王总负责,张总、李总分别负责市场和货源,但单笔超过万的支出需要获得所有股东同意。同时基于公司长期稳定经营,三位老总约定十年内未经过其他两方同意,任何一方股东不得擅自转让股份或者退股,若任一方违反约定擅自转让股份或者退股的,其他的股东可以各自使用1元钱,按照股份比例强制收购违约者的股份。

从公司成立直至年,公司在王总的带领下顺风顺水也如约进行了分红,所有股东也都非常开心。但变化出现在了年,从年开始由于新冠疫情以及房地产行业的疲软,整个建材市场行业都步入了下行渠道,公司的分红也逐年减少。年公司首次出现亏损,接下来年以及年亏损逐步扩大。

年初,李总决定退股。

李总:王总、张总,现在房地产市场不景气,连带的我们建材行业也不行了。前几年还能赚点钱,现在都开始亏钱了,我也没有信心继续经营下去,我想退股。

王总:你要退股我们也理解,这样吧,你找个外人把你股权买了,只要这个人靠谱,我们两个没有意见。

李总:这个时候大家都知道建材行业不行,赚不了钱不说,还要倒赔钱,谁愿意接手哦。你们两个按照股权实际价值买我的股权嘛,你们俩知根知底,也不影响继续经营。

张总:这个不行。你也知道,公司本身现在经营就困难,大家应该同舟共济,况且前几年大家也分了不少,再坚持一下。过两年也许房地产行业就缓过来了,到时候我们的建材也不愁卖了。

李总:公司现在经营困难和我无关,本来一开始就说好了,公司经营由王总负责,市场由张总负责,至于我只负责货源。现在只要公司需要,联系我,我随时能提供货源。所以,张总、王总,你们要想公司继续经营下去,你们两个就把我的股权买了就好了。

王总:这肯定不行,我们之前签订的《合作协议》约定了的,十年内,若任意一个股东要退股,其他的股东可以各自使用1元钱,按照股份比例强制收购违约者的股份。现在是你李总违约,要提前退股,那就应该按照《合作协议》处理。当初可是你自己点头同意并且签字的,现在又不认了,做人可不能这么没有信用。

李总:看来大家谈不拢了。我也不跟你们继续争了。走着瞧。

三人不欢而散。

年2月8日,王总接到派出所的电话。

王总:你好,请问是?

派出所:是王某某吧,现在需要你到派出所来一趟,有事情要调查。

王总:好的,我马上过来。

派出所:现在是这么回事,有人向我们举报,你侵占公司财产万。

王总:我没有做这种事情,我一直是依法、诚信经营公司的。是不是李某某因为我和张总不愿意按市场价格购买他的股权,他怀恨在心,所以报复我,乱举报的。

派出所:我们无权透露举报人信息,我们核实一下情况,年5月3日,公司向你个人转款万元,有没有这回事?

王总:我想想,我之前是向公司借了万元,但是借钱这事我跟另外两个股东都讲过,他们也都知道,并且同意了的。当时没想那么多,想着他们口头上都同意了,也就没有出书面的股东会决议。再说,我年就把借公司的钱都还了,而且还给了利息的。你们可以问我们公司财务。

由于案件已经立案调查,王总本人被拘留在看守所。王总家人委托律师代理案件并办理取保候审。后续经过调查,根据公司的银行流水,证明王总确实已经于年5月2日前还清了万元的借款,不存在侵占的事实。

那年的春节,王总是在看守所度过的。在调查清楚后,他被释放出来。虽然他感觉自己很冤,但是他也知道自身也存在问题,所以才给举报人以可乘之机。

吃一堑长一智,王总在后来的经营活动中,依法依规,带领公司逐步走出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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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嘉宾

四川善嘉律师事务所

律师陈茜茜

Q

法律上怎么定义侵占公司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务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若王总将公司的万元占为己有,不予归还,那么就可认定为侵占公司财产。

Q

本案中王总到底有没有侵占公司财产?

根据查询的公司账目流水,在年5月3日的时候确实存在一笔公司向王总个人转款万的事实,并且该万也确实不是分红。但是该万是公司其他股东都知晓同意借给王总个人用以买房,在一年内王总就将该款项进行了偿还并支付了利息,所以不存在侵占的事实。

Q

以本案为例,作为公司股东如何避免出现上述情况?

首先,公司股东要避免出现上述情况的核心为需要依法依规从事经营活动。所谓依法,指的是需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尤其需要注意财务会计报告,该报告一方面可以向股东展示企业的经营状况,同时在财务会计报告时,也可以发现财务手续中存在的问题,然后依法进行补足。

所谓依规,指的是需要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营公司,公司章程是指公司依法制定的、规定公司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经营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的基本文件,也是公司必备的规定公司组织及活动基本规则的书面文件。所以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基础上,股东经营公司也需要严格遵守公司章程。

需要注意的是,和法律法规不同,章程在股东同意的情况下是可以随时修改的,所以一般情况下,在公司设立时或者后续经营的时候,都会针对公司的经营情况对章程进行修改,以保证公司顺利运营。

Q

当我不愿意再当股东了,我如何处理?

如果是有限责任公司,不愿意再当股东了,除了减资等特殊情况外,都需要转让股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的规定,股东之间可以随意转让股权不需要得到其他人同意。但如果是转给除股东外的第三人,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的规定,需要在转让前履行告知手续后方才可以完成转让。

最后需要引起重视的是,虽然股权转让自转让协议生效之日起生效,但如果想避免因公司债务导致的第三方追责,就一定要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不然该股权转让仅对内有效,只约束股权转让双方。公司的债权人依据工商登记的信息,依旧可能追究你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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