贫血的症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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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4/5/12 1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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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婚姻期间开办企业,夫涉嫌犯罪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妻子有权自行处理该企业夫妻张三、李四夫妇在婚姻期间开办水泥制品厂,该独资企业即便登记在张三名下。在张三涉嫌犯罪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由于李四不善于企业经营。于是李四代表水泥制品厂与王五签订的合同,约定以市场行情价格,由王五经营三年。合同上张三的签名系李四代签,事后未得到张三的追认。张三知情后,认为李四没有代理权,其代理水泥制品厂与王五签订《水泥制品厂承包合同》的行为未经过水泥制品厂追认,水泥制品厂不承担民事责任,合同无效。王五明知李四没有代理权仍与其签订合同,应当由其二人对水泥制品厂承担责任。张三、水泥制品厂主张《水泥制品厂承包合同》无效,是否有法律依据?分析:水泥制品厂开办于张三、李四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该独资企业即便登记在张三名下,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李四享有处分权。李四在张三被限制人身自由无法经营管理水泥制品厂,并且水泥制品厂经营状况不佳的情形下,为了避免损失扩大,与王五签订合同将水泥制品厂承包给其经营三年,并未损害水泥制品厂及张三的利益,该合同有效。法律依据:民法典第条,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及民法典第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购买专栏解锁剩余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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