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控股股东、实控人及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下称“董监高”)作为公司的“关键少数”,在公司治理中处于重要地位。正因其角色的重要性,“关键少数”应当承担更多的法律责任和注意义务,也因此面临着更多的法律风险。
新《公司法》及《刑法修正案(十二)》进一步压实了“关键少数”的法律责任,公司资本制度的革新、股东代表诉讼的构建、事实董事义务的确定,以及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公司、企业资产罪等罪名的增设,对“关键少数”履职及合规的要求进一步提升。近日,司法、行政部门的一系列动态也印证了上述立法精神已经传达至司法、执法层面。本团队系统梳理了相关法律法规、司法判例、行政处罚和监管文书,结合实务经验,以具体行为为切入点,提示“关键少数”的高发法律风险,同时紧跟最新立法动向及政策趋势,密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