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解决实践中欠款人、被执行人突然去世,遗产无法处理的情形,《民法典》特别规定了遗产管理人制度,自年至今两年多,各地法院也在摸索遗产管理人的相关法律制度,这次《民事诉讼法》的修改正式确定了相关制度(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一、什么是遗产管理人?
遗产管理人是指对被继承人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进行妥善收集、保管、分配的主体。通俗的说,遗产管理人就是对去世之人的财产进行清理、保存、管理和分配的主体,并在管理过程中防止遗产遭受转移、隐藏、侵占、变卖等侵害行为。
二、遗产管理人与遗嘱执行人有什么区别?
遗产管理人是按照法律规定对遗产进行管理、分配,如果过世之人还存在外债,则可以由遗产管理人进行偿还、分配。
遗嘱执行人只是依照遗嘱进行遗产分配,其处理财产的权限严格受到遗嘱的限制——并且前提还得是遗嘱合法有效。
遗产管理人解决的是,各方对遗产分配有争议,诉讼期间遗产的管理方式,比如股权如何行使表决权(要知道遗产诉讼可能一审、二审需要一两年的时间)。
三、遗产管理人是如何确定产生的?
关于遗产管理人产生有以下四种情形:
1.遗嘱执行人担任遗产管理人,若被继承人生前留有遗嘱且明确遗嘱执行人的,则该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
2.继承人推选产生遗产管理人,就是合格继承人共同推举信任的人来担任管理人,通常认为,所推选的遗产管理人可以是继承人以外的人。
3.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遗产管理人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
4.民政部门或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四、如果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怎么办?
这次《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就明确了所有继承人、债权人对遗产管理人有争议时应该如何处理:
根据新修的《民事诉讼法》,大家都有争议,可以提请法院确定遗产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遗产管理人——这一诉讼在北上广等发达地区已经率先有了案例,基本都属于继承人放弃继承,债权人要求法院指定当地民政部门、村委会担任遗产管理人,对过世之人的房产进行拍卖、处理,所得价款优先偿还给债权人。
新修的《民事诉讼法》规定,确定遗产管理人的程序需要向向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如果整个遗产管理过程中,继承人、债权人发现法院指定的遗产管理人不是格,可以举证后要求法院重新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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