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1月1日正式生效,其中一个亮点就是新增离婚财产申报制度。
离婚财产申报并不是一个新事物。早在10年前,广东省部分法院就在离婚诉讼程序中试用财产申报。10年间,这项创新制度在全国多家法院推广运用。
如今,离婚财产申报制度正式入法,离婚诉讼期间如实申报夫妻共同财产从一个创新制度变成一项法定义务。
近日
《民主与法制时报》
专题报道了
中山法院深化家事审判改革
健全离婚财产申报制度
切实保障妇女合法权益的
十年改革探索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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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一场始于10年前的探索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家事合议庭审判长钟劲松至今还记得,10多年前她为了核实一起离婚官司中夫妻双方共同财产的真实情况,跑了19趟银行的经历。
这起案件中,女方怀疑男方私下存有10万余元存款并向法院申请紧急查封男方账户。为了调查案件真实情况,法官先后跑了19趟银行,查清男方在6家银行的账号。该案多页的卷宗材料中,50多页与银行查询的资料相关。
离婚案件中隐匿财产的情况多,财产调查成为困扰法官的难题。“基层法院每年都要处理大量类似案件,司法资源耗费巨大,如果所有案件都这样调查取证,我们一年根本办不了几个案件。”钟劲松说。
早在年3月,包括中山市两级法院在内的7家法院被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列为该省首批家事审判试点改革法院,鼓励试点创新。受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启发,年年初,钟劲松以原婚姻法相关条文为基础,首次在一起财产争议较大的离婚案件中试用财产申报——要求双方分别填写财产申报表格,主动申报夫妻共同财产。这一尝试使这起棘手的离婚案件顺利办结。鉴于在试行过程中的效果,离婚财产申报从年起作为中山法院家事审判的一项制度规范确立下来。
随后,东莞、深圳、广州等地法院也对这一制度开展探索。
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启动的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工作使这项创新制度在全国多家法院推广、应用。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就是在这一年开始在离婚案件中试行财产申报,并一直沿用至今。
02
创新制度上升为法律
实际上,由于此前我国相关法规、司法解释尚未明确规定离婚财产申报制度,这项创新制度在试行过程中缺乏直接适用的法律依据。
年2月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确立的当事人如实陈述保证书制度和书证提出命令制度,为离婚财产申报制度的适用提供了较为明确的法律支撑。
根据如实陈述保证书制度的规定,法院可以要求当事人到庭就案件有关事实接受询问,询问之前可以要求其签署保证书,虚假陈述将接受处罚。书证提出命令制度则规定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交由其控制的书证。
“当事人最清楚自己的财产,相当于财产证据掌握在当事人手中。法官既可以依据调查取证原则向银行调取证据,也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交。”钟劲松说。
从年开始,作为家事案件代理律师,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昕也尝试对离婚诉讼中存在的举证能力不对等情况寻找解决答案。
陈昕呼吁在离婚案件中强制引入财产申报制度,要求双方当事人将其财产情况和收入情况如实、主动地向法院申报,并承担不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的法律后果。在她的构想里,虽然当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可以依据如实陈述保证书制度要求双方当事人签署保证书,确认当事人如实陈述财产,这与钟劲松的想法不谋而合。
记者注意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年10月出台的《广东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程序指引》中,就要求当事人依据如实陈述保证书制度相应条款的规定,在离婚财产申报时签署如实申报财产保证书。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使离婚财产申报制度有了直接适用的法律依据。该法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年1月1日,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发出该法正式施行后全国首份《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后续全国多个省份的法院陆续发出当地首份《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
03
法院调查取证和核实成“兜底”环节
如何让双方当事人在财产申报过程中如实申报、有效申报,是运用好这一制度的关键。
按照中山市两级法院的规定,当事人对于请求处理的共同财产范围不一致时,法院可以要求双方在指定期限内进行离婚财产申报。申报形式包括全面申报、专项申报和补充申报,法院根据查明事实的需要,可以要求当事人进行一种或者多种申报。
为了有效衔接离婚财产申报制度,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证据制度和财产申报核实制度成为最后的“兜底”制度。当全面申报和专项申报、补充申报完成后,若当事人对于对方财产状况仍有疑虑,在提供必要的线索之后,可以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财产证据。“每个环节都是环环相扣,衔接紧密的,最大限度防范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钟劲松说。
在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专项申报和补充申报也是全面财产申报之外的补充。该院少年家事审判庭法官高晶告诉记者,仅仅依靠全面申报无法解决所有财产问题,全面申报完成后,针对漏报财产及双方争议较大的财产可以进行补充申报或专项申报。
较为特别的是,为了释明和强化财产申报相关规定和不实申报法律后果,中山市两级法院在启动离婚财产申报程序后会有笔录环节,由法官当庭解释财产申报的含义、财产申报期间、逾期申报的法律后果等内容,并送达《财产申报告知书》和《财产申报表》。广东省律师协会婚姻家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上方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冯靖琪,于年在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首次代理适用财产申报的离婚案件时,就明显意识到笔录环节的重要性。
“签了笔录之后就意味着这是‘板上钉钉’的事情,若有隐匿财产情况,会面临少分或者不分财产的法律后果。对于双方当事人来说是一种压力,让他们更重视财产申报。”冯靖琪说。
除了笔录环节的“施压”,对于不完整申报和不实申报的当事人,中山法院的惩罚也是“动真格”的。年6月,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就对一起离婚案件中男方隐匿97万元理财保险收入的行为罚款5万元,并判决男方对这笔隐匿财产少分。
04
打消双方隐匿财产疑虑
适用初期,离婚财产申报的作用很快显现出来。钟劲松说,财产申报可以减少繁琐的调查取证、减轻法官工作量,使法官能够快速确定争议财产范围,构筑有效的调解基础。
冯靖琪代理的案件最终以调解结案,就体现了财产申报快速化解双方财产争议的作用。该案中,原被告双方婚后各自管理名下财产,因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互相猜忌,为防止对方转移财产,离婚诉讼开始前互相申请诉讼保全,使矛盾升级。通过财产申报和质证并对争议较大的财产进行专项申报和补充申报,双方的抵触情绪和不信任慢慢消除。
“经过一轮财产申报,双方的财产公开透明了,都降低了怀疑的程度,能够更加理性地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冯靖琪说,法院在双方财产申报基础上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成为双方调解的依据并最终达成调解。
高晶告诉记者,财产申报还有助于当事人诚实参加诉讼,打消当事人对于另一方可能隐匿财产的疑虑。“有些当事人担心事后发现对方隐匿财产是否能追究其责任。实际上,离婚财产申报表就是一项证据,若事后查出一方隐匿夫妻共同财产,也可以直接追究隐匿财产方的责任。”高晶说。
但如何认定“隐匿”,实践中争议较大。离婚财产申报的运用使隐匿婚内财产有了更客观的认定。“‘隐匿’具有主观性,使得这一条款很难适用。实行财产申报制度后,当事人明明有财产但拒绝申报或不如实申报,就可以认定属于隐匿夫妻共同财产。”钟劲松说。
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也规定,当事人不如实申报财产的法律后果之一,就包括少分或者不分夫妻共同财产。
05
弯路不断被“修正”
实际上,不管是中山市两级法院,还是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对离婚财产申报制度的探索都是不断走弯路,又不断被“修正”的过程。
在财产申报范围上,中山市两级法院就经历了三个阶段的变化,财产申报表格也经过多轮修改调整。钟劲松说,法院最初要求当事双方申报婚姻存续期间全部财产,使得申报要求不清晰、当事人申报内容重复,不仅增加当事人的申报难度,也给法官核对财产带来困难。之后,法院明确了离婚财产申报范围,要求双方仅申报各自名下登记的财产,财产性质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由法院认定。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也遇到过相似的问题。在申报财产范围上,该院经历了同时要求申报个人财产、共同财产,到仅要求申报登记在一方名下全部财产的转变。“大多数当事人不具备专业法律知识,缺乏对夫妻共同财产的专业判断,要求当事人申报夫妻共同财产容易使当事人因错误认识而申报不全。”高晶说。
另外,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在适用初期还遇到财产申报适用范围过广的问题。高晶说,适用初期,该院对包括离婚案件、同居关系纠纷等家事案件均要求当事人进行财产申报,后期逐渐认识到,并非所有可能涉及财产分割的家事案件均适用财产申报,比如夫妻感情尚未破裂的离婚案件、双方均同意对共同财产另行协商处理的离婚案件等。如果扩大适用财产申报制度,可能造成当事人财产信息的泄露和司法资源的浪费,遂逐步调整为仅对存在财产争议或有隐匿财产可能的案件启动财产申报程序。
10年探索期间,一些在适用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已经找到解决方法,还有一些问题的解决方式需要进一步完善。随着离婚财产申报制度上升为法律,更多的法院开始在离婚诉讼中适用这一制度,妇女的合法权益也将在人民法院不断深化的改革探索过程中得到更好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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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保障妇女合法权益,中山法院的十年探索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