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个人债务集中清理
却不如实申报财产
还有不少收入未用于清偿债务
在债权人会议的诚信度表决时
无一债权人投诚信票!
最终……
不仅被法院裁定终止个债清理程序
还被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申请人存在不诚信行为……裁定终止胡某、吴某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近日,龙游县人民法院就申请人胡某、吴某夫妇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以下简称个债清理)一案落槌。
身负大额债务
二人申请个债清理
胡某和吴某夫妇多年以来,一直经营着外贸生意,并投资有贸易公司,由于经营不善,欠下了大额债务。随着债权人陆续起诉至法院,并申请强制执行,二人成为了被执行人,被执行案件达22件,涉及金额万余元。
在强制执行程序中,胡某、吴某夫妇名下的房产与车辆被依法处置,用于偿还执行债务。之后,二人去了外地一家企业从事着外贸工作,并担任管理职务。
年10月22日,二人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龙游法院申请个债清理,并签署诚信承诺书。之后,龙游法院依法受理该案,并指定浙江论剑律师事务所担任其管理人。
深入调查核实
发现不诚信行为
管理人根据申请人填写的财产申报表中的相关情况,实地前往安徽蒙城、浙江兰溪等地开展调查核实工作。
管理人在调查中发现
申请人对外投资有多家公司
却未如实申报
更有证据指向其
还有不少收入未用于清偿债务
面对管理人的质询,申请人称,这些公司都是自己多年前就投资的公司,公司名下并无任何财产,也不具有任何价值。
申请人不仅存在财产申报不完整、不真实的情况,在管理人与其沟通过程中,二人配合度低,态度变得较为消极,影响了清理程序的正常推进。
拒绝接受质询
未通过诚信度表决
近日,龙游法院召开胡某、吴某夫妇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债权人会议,二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席接受债权人的质询,也未通过其他方式对管理人的调查结果作出合理的解释和说明。随后,由债权人对申请人的诚信度进行表决,无一债权人对二人投诚信票。
看了管理人的调查结果,再审视二人对债务的态度,他们缺乏基本的诚信,看来没有必要对他们的债务进行豁免。”
债权人张先生在投票后表示。
之后,龙游法院依法对该案裁定终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
法官说法:
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设计初衷是为了“诚实而不幸”的申请人能够通过制度解绑债务,重新参与到社会经济活动中,让其顺利解脱、从头再来。自年12月,浙江高院发布《浙江法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类个人破产)工作指引(试行)》以来,全省各地已有不少通过该程序成功卸下债务包袱,开始新生活的生动案例。
但也有少数债务人瞄准了该项制度的人性化特点,试图通过该程序达到恶意逃债目的。因此,在个债清理过程中,将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债务人与“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予以区分显得尤为关键。
除了通过财产申报等方式确定是否有需要终止个债清理程序的情形(包括申请人是否有不诚信行为)外,通过创设债权人会议对申请人的诚信度表决等程序,将表决结果作为判断申请人是否“诚实而不幸”的一项重要参考,既体现了对债权人意愿的充分尊重,也是关乎此后和解协议能否顺利达成的“先期测验”。
若申请人被确定存在不诚信行为等规定情形,人民法院将依法终止个债清理,并将依照相关规定对申请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强制执行措施。申请人还可能面临训诫、拘传、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还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中,两位申请人存在未如实申报财产、有不少收入未用于清偿执行债务等不诚信行为,最终,法院裁定终止个债清理程序,并对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该院执行部门也将根据发现的相关线索,依法对其采取进一步惩戒措施。这就是要给心存侥幸心理的申请人敲响警钟,若其故意隐瞒或者未如实申报,那么个人债务清理程序是很好的“照妖镜”,让隐匿财产、逃避执行等行为显形,更不会让“假清理、真逃债”的图谋得逞。
法条链接:
《浙江法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类个人破产)工作指引(试行)》第54条人民法院受理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申请后,发现债务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裁定终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
(一)债务人在申请书或者财产申报等文件中,存在不完整、有错误或者其他误导的情况;
(二)债务人在申请前两年内,进行过低价处置财产或者恶意的偏颇性清偿行为;
(三)管理人就债务人申请中的情况询问债务人,债务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正式的答复;
(四)债务人存在不诚信行为等需要终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的其他情形。
终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后,符合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对债务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强制执行措施。
《浙江法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类个人破产)工作指引(试行)》第59条债务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违反本指引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训诫、拘传、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不配合或协助人民法院、管理人调查,拒不回答询问,或者拒不提交相关资料;
(二)提供虚假、变造资料,作虚假陈述或者误导性陈述;
(三)故意实施或协助实施隐匿、转移、毁损、不当处分财产、财产权益及财务凭证等资料物件,或者其他不当减少财产价值的行为;
(四)其他的妨害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图文|吴香君审管办
初审|王淑娟高剑
终审|童韧锋姜甘良
原标题:《“假清理、真逃债”……终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