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〡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郇海亮团队
作者|方梦恬
一、问题的提出
创业公司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以下简称“对赌义务人”)在公司融资过程中,因公司未来发展的不确定性,往往会与投资人签订对赌协议,约定在对赌条件触发后,由对赌义务人履行股权回购、进行现金补偿或股权补偿等义务。对赌义务人因对赌协议产生的债务是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对赌义务人的配偶是否需要承担共同清偿责任?如构成创业者夫妻共同债务,将对创业者家庭财产带来实质影响。进一步引发强制执行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影响、对赌义务人财产处置行为的有效性等问题。本文尝试对此问题作一分析,以供交流和探讨。
二、法律分析
问题1:对赌之债是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
(一)法律规定
(二)问题简析
关于对赌协议产生的债务是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主要基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的规定来判断。根据该规定,夫妻共同债务可主要归纳为以下三种:(1)夫妻双方共签共认之债;(2)家事代理之债,即夫妻一方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3)债权人举证之债,即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超出家庭日常生活的债务,要求债权人能够举证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
对照上述法律规定并结合实践案例,大部分对赌协议不属于共签共认的情况,即对赌义务人的配偶并未在对赌协议上签字或签署配偶同意函等文件进行确认;而对赌义务人在对赌之债中可能承担的股权回购、现金补偿等义务所涉及的债务金额巨大,明显超过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被认定为家事代理之债的可能性较小;因此,实践中关于对赌协议产生的债务中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重点主要集中在是否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二款所规定的债权人举证之债的情形,即对赌之债是否构成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债务。
(三)参考案例
通过检索实践案例,可以看出法院在该问题认定中的考量因素:
1、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案例
(1)《蒋秀、厦门信达物联科技有限公司等股权转让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该案中,最高院判决认定对赌之债为对赌义务人的夫妻共同债务,对赌义务人的配偶应承担共同清偿责任,主要理由如下:
①对赌义务人的配偶是目标公司设立时登记的股东之一,无论是以该对赌义务人本人名义持股还是以其配偶名义持股,相关股权均为夫妻共同财产,对赌协议所产生的收益及风险亦是指向该部分股权。
②对赌协议显示对赌义务人及其配偶均为目标公司关键员工,配偶参与了目标公司的经营活动。
③对赌义务人的配偶出具了《确认和承诺》,同意对赌义务人签署并履行相关对赌协议的额意向协议,且对对赌协议系知情。
④在对赌协议约定的期限届满之前,对赌义务人的配偶虽已与该对赌义务人离婚并从目标公司辞职,但对赌协议签订于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在其离婚并从目标公司辞职之前,目标公司业绩已经不能达到该对赌义务人在对赌协议中承诺的利润,现金补偿或股权补偿的条件已经触发,故其配偶离婚并从目标公司辞职不影响本案责任的认定。
(2)《郑少爱、广州霍利投资管理企业股权转让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该案中,最高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认为案涉债务属于对赌义务人的夫妻共同债务,主要理由如下:
①该对赌义务人取得目标公司股权时处于与配偶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该股权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②对赌义务人的配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亦曾任目标公司股东,后虽将股权转让至该股东的一人公司,但陆续担任目标公司监事、监事会主席及财务副总等核心要职。该对赌义务人则陆续为目标公司的唯一股东、控股股东,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公司董事及经理。目标公司系夫妻二人分工协力,共同经营的企业,因经营或任职目标公司所获得的收入亦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③案涉协议的签订系出于经营目标公司的商业目的,因此产生的回购股权债务应属于公司生产经营所负债务。
④对赌义务人的配偶作为监事会主席在监事会会议上主持对夜光达公司《年半年度报告》进行审议并表决通过。对赌义务人的配偶对签订案涉协议及收到股权转让款应系明知并且同意。签订案涉协议应系夫妻双方因经营公司所作出的共同决策,案涉债务的负担具有夫妻共同意思表示。
(3)《郭佳等与珠海横琴乐瑞股权并购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该案中,北京高院判决认定对赌之债为对赌义务人的夫妻共同债务,对赌义务人的配偶应承担共同清偿责任,主要理由如下:
①对赌义务人的配偶直接或间接持有目标公司前十大股东中四名股东的股权或合伙企业份额,并在其中担任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等职务,该四家股东在年至年合计持有目标公司43.51%、34.53%、33.46%的股权,对赌义务人及其配偶合计持有目标公司70%左右的股权,形成绝对控股或相对控股的局面,足以对目标公司重要经营决策产生影响。
②对赌义务人的配偶担任公司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且对于目标公司财务人员、法务人员、董事、监事等重要人事的任命具有一定的决定权,实际参与了目标公司的经营管理,应了解知悉并同意目标公司向投资人进行融资以及回购条件触发时对赌义务人应承担回购义务的约定。
③本案所涉债务,系用于对赌义务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生产经营,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债务,对赌义务人的配偶应就该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2、不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案例
(1)《肖小毛、张梦珊等公司增资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该案中,法院判定对赌之债不构成夫妻共同债务,理由如下:
①对赌义务人及其配偶登记结婚时间晚于对赌协议签订日期,案涉债务发生时间并非二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②投资人提交证据证明目标公司为对赌义务人的配偶购买社保,对赌义务人的配偶为目标公司提供担保。法院认为判断生产经营活动是否属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要根据经营活动的性质以及夫妻双方在其中的地位作用等综合认定。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一般包括双方共同从事工商业、共同投资以及购买生产资料等所负的债务。而购买社保以及提供担保虽然都与公司相关,但均不属于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而是一般生活经验中因夫妻身份关系而存在的常见做法。
③对于投资人一方而言,也负有审慎注意义务,缔约时可采取约定配偶共同签字的方式,来为将来可能发生的债权的实现提供更好的保障,而本案合同亦无相关约定。
2、《何灿基、孔庆涛等股权转让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该案中,法院判定对赌之债不构成夫妻共同债务,理由如下:
①对赌义务人的配偶没有在对赌协议上签名,也不是合同相对方,投资人并没有证据证明对赌义务人的配偶知道并追认该协议涉及的债权债务关系。
②对赌义务人虽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收取投资款,但数额巨大,明显超出夫妻共同生活需要。
③投资人也未举证该债务用于对赌义务人及其配偶的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投资人主张对赌义务人的配偶应对案涉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依据不足。
(四)法律分析
综合前述案例,法院审查认定对赌之债是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通常会综合考量对赌协议的签订、股权转让款项的支付、对赌协议的履行及对赌条件的触发等整体过程中的相关情况。其中,法院较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