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文解析
本条是关于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的规定。
为什么要确立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制度?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不同,自然人被宣告为失踪人后,其民事主体资格仍然存在,尚存在返回的可能,并不产生婚姻关系解除和继承开始等法律后果。法律设立宣告失踪制度,主要目的就是结束失踪人财产无人管理以及其应当履行的义务不能得到及时履行的不确定状态,既是对失踪人利益的保护,同时也是对失踪人的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保护。这首先需要明确失踪人的财产由谁来代管。
本条第一款规定了由谁担任财产代管人。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此处的“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既包括其他亲属、朋友,也包括有关组织。
本条第二款规定了财产代管人出现纠纷如何解决。如果有以下三种情况:(一)代管有争议,如失踪人财产较多大家都相当财产代管人,或失踪人欠有外债大家都不想当财产代管人;(二)没有上述人等;(三)即使有上述人等,但是不具有代管能力(如是未成年等无民事行为能力)。法院可以按照最有利于保护失踪自然人财产原则指定财产代管人。
例如:李某与李小某系父子关系。李某患有老年痴呆多年,记忆力下降,精神不正常。李某于年1月12日外出后下落不明,并留有存款两笔计元。李小某于年2月18日向法院申请宣告李某失踪;并指定其为李某的财产代管人。法院认为,李小某身为失踪人李某的成年儿子,并且自愿担任李某的财产代管人,符合担任财产代管人的条件。故李小某有权担任李某的财产代管人。
关联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十二条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代管有争议,没有前款规定的人,或者前款规定的人无代管能力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转载自:红蓝律作者:KindZo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