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宣告失踪?宣告失踪的条件有哪些?宣告失踪后,财产该如何管理?本期《民法典通解通读》为您解读《民法典》中有关失踪者的权利。
宣告失踪制度
《民法典》总则编第40条: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宣告失踪的条件
(一)该自然人需要下落不明满二年;
(二)该自然人的利害关系人要向人民法院提出宣告失踪的申请;
(三)宣告失踪必须由人民法院通过判决的形式作出。
自然人的利害关系人的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4条:申请宣告失踪的利害关系人包括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宣告失踪的起算时间点
《民法典》总则编第41条: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时间自其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自战争结束之日或者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计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下落不明的起算时间,从公民音讯消失之次日起算。
以上两种表述其实都指同一日,即获得该自然人最后一条音讯的第二日。一般情况下的下落不明,通常是某人离开居住地,一去不复返,期间虽偶有信息,但最终是杳无音信。这种情况下的起算点就是自然人失去音讯之日,即最后一次获取其音讯的第二日。如果能够证明在外地见过某人,起算点就是在外地见过某人的次日。
失踪人财产代管人的范围
《民法典》总则编第42条: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
若失踪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条规定:应当由失踪人的监护人作为其财产代管人。
失踪人财产代管人
有无先后顺序?
司法解释并未就该范围内的主体之间在担任财产代管人先后性上作出明确规定。目前,在司法实践中确定担任财产代管人先后性,主要有两种排序标准,一种是根据与失踪人关系的密切程度排序;另一种是根据代管人的管理能力排序。
按照一般性原则判断,可考虑根据与失踪人关系密切程度来确定失踪人财产代管人先后顺序。若失踪人财产类型非常复杂,其配偶、父母等人在管理财产上有一定的困难,在此情形下可引入具有专业管理能力的人作为辅助人,或者把此类有专业能力的人作为当下的财产代管人。
宣告失踪的程序
宣告公民失踪,必须有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公告期间为3个月。
公告期满,公民仍然下落不明的,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申请宣告失踪的事实存在,并依法作出宣告该公民失踪的判决。反之,作出驳回申请的判决。
案例:儿子欠债70万失踪债主找母亲还钱
王鹏炒股亏损,欠下70余万,随后失踪。当债主知道王鹏失踪后,便找到王鹏的母亲李英,要求李英帮儿子偿还欠款。李英为帮儿子还债,含辛茹苦拼搏7年,终于把欠款还清。
本案中,母亲和儿子是相对独立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母亲若作为财产代管人,只需用儿子的财产去履行偿还义务,无需用自己的财产代儿子履行偿还义务。
财产代管人在履行相应义务的时候,还应当审核债务是否具有合法性以及有效性。
《民法典》总则编第43条:财产代管人应当妥善管理失踪人的财产,维护其财产权益。
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财产代管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失踪人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债权人有权要求财产代管人
清偿债务吗?
代管二字,有两层含义:代,指代理;管,指管理。财产代管人应当妥善的处置管理失踪人的财产。除此之外,财产代管人还需要代理失踪人处理相应民事法律事务。这个事务既包括代失踪人偿还债务,也包括代失踪人履行缴税、支付抚养费、赡养费等义务。
失踪人所欠债款,财产代管人应当以失踪人的财产进行支付。财产代管人没有代为清偿的义务。
问
债权人能否要求财产代管人偿还债务?
答
财产代管人应当审核债务的真实性、有效性,以及其数额是否恰当等问题。审核后,失踪人所欠债款,财产代管人应当以失踪人的财产进行支付,财产代管人没有代为清偿的义务。
问
侵权人作为原告是状告失踪人还是状告财产代管人?
答
财产代管制度的设立,就是为了保护利害关系人,特别是债权人的利益。这种情况下,债权人起诉时应当以财产代管人作为被告进行诉讼。
问
什么情况可以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
答
财产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职责、侵害失踪人财产权益或者丧失代管能力的,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财产代管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
问
失踪人员的财产可以作为遗产进行处理吗?
答
失踪人的财产不能作为遗产进行处理,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产生的法律效果是不一样的。宣告失踪,失踪人的财产的所有权仍然归属于失踪人所有;宣告死亡,被宣告人的财产的所有权人由其所有的继承人共有。
来源:北京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