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好多夫妻都是先举行结婚仪式,后办理结婚登记,有些夫妻日子过了好多年,因为某种特殊的原因才会办理结婚登记。在民政局办理结婚手续的时候,往往都忽略了一个重要问题,值得女同胞们重视!
首先,我们看看以下两个案例:
案例一
女方何某和男方丁某通过相亲认识,年在村里办了场简单的结婚喜宴,便以夫妻名义一直共同生活但事后没办理结婚登记。年,男方在市区里一次性付款购置了一套房屋并登记其名下。年两人生育了儿子,为了解决户口事情,两人经朋友提醒去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如今,两人感情出现裂痕,女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并且要求分割房屋。对此,法官认为因为房屋是在婚前购买登记在男方名下的,而且女方无法举证证明其出资情况,该房屋认定为是男方的个人婚前财产,不予分割。
案例二
女方马某年4月4日出生,男方陈某年6月7日出生。两人在外务工时相识,于年5月按照当地风俗举办了结婚仪式。两人也像第一个案例一样一直同居生活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年9月在男方老家购买了一套60多万的房屋,登记在男方名下。
年两人因琐事争吵闹着要求法院诉讼离婚,经法院工作人员告知,两人年10月9日补办结婚登记。补办结婚登记后两人感情恢复如初,便放弃了离婚的想法。但好景不长,年马某发现陈某在外包养小三,便再次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对此,法院却认为房屋是双方婚后购买的,应属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为何案件情况相似,处理结果却大为不同?
读者们是否有注意到小编加粗的字眼?两则案例中,男女双方都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一直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是有一不同之处是,案例一中双方去办理了结婚登记,而案例二中双方则是去补办了结婚登记。
办理结婚登记和补办结婚登记,两者有何区别?
针对的对象不同
结婚登记:针对那些符合婚姻法关于结婚的实质要件(已达法定婚龄、双方自愿、没有涉及重婚、不具有禁婚亲以及禁婚病)男女双方。
补办结婚登记:针对那些符合婚姻法关于结婚的实质要件(同上),举行了结婚仪式或已经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未履行法定的结婚登记手续的男女。
还需注意的是:如果同居的时候一方或双方不到法定婚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那么补办婚姻登记之后,他们的婚姻关系从双方都到达法定婚龄的那一天算起。
办理的程序不同
结婚登记与补办结婚登记程序办理程序相似,但也有不同之处。首先体现在填写材料的不同,结婚登记需要填写的是《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而补办结婚登记需要填写的是《申请补办结婚登记声明书》。
其次是补办结婚登记需要向民政局提供相应材料文件证明两人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在实际操作中,当然并非所有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均可补办结婚登记的。具体需要什么材料以及满足什么条件,此处建议可向专业的家事律师或是民政局工作人员进行咨询。
婚姻效力的起算时间不同
结婚登记:婚姻关系的效力自登记之日起算,未婚同居时期不转化为合法婚姻关系。
补办结婚登记: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算起。
男女双方于年1月1日就开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实质要件,双方年1月1日去民政局。如果办理的是结婚登记,那么两人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是从年1月1日才开始起算;如果办理的是补办结婚登记,那么这段婚姻关系则是从年1月1日起算。
所以说,补办登记登记具有溯及力,可以溯及至双方均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时。但是有一点需要注意的是:对补办登记前婚姻效力的追溯及认可,不是追溯到男女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时,因为男女同居可能会有一方或双方不符合法定结婚条件,不能将这时的同居关系按具有婚姻效力对待。
对同居财产处理的结果不同
办理结婚登记: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自办理结婚登记之日起算,所以如双方对财产无特别约定的,自办理结婚登记之日起所获得的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而在办理登记之前获得的财产按照处理同居财产的原则处理——在同居关系期间各自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得的收入和共同购置的财产按照一般共同财产处理。
补办结婚登记:因为补办结婚登记具有溯及力,能溯及至双方具备实质结婚要件之时。所以如果双方在同居期间已经具备了结婚的实质要件了,那么同居期间所获得的财产在补办结婚登记之后可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我们再回到开头提及到的案例:
案例一中,男女双方在年举办了婚礼一直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虽然是具备了结婚的实质要件,但是他们在年办理的是结婚登记,所以婚姻关系存续期是从办理结婚登记之日起计算。所以,在办理结婚登记之后所获得的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而在此之前获得的财产按照同居财产处理原则。即如果女方无法提供证明其共同出资购买房屋的证据的情况下,法院倾向认定房屋为男方个人财产。
案例二中,男女双方在年10月9日补办登记结婚,两人虽然是从年5月开始就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他们的婚姻关系效力并非是以他们同居的时间点来起算,而是应以双方均符合婚姻所规定的结婚实质要件的时间点来起算。女方年4月4日出生,男方陈某年6月7日出生,也即是在年6月8日双方才都达到法定的结婚年龄,符合婚姻实质要件。所以,两人的婚姻关系效力应从年6月8日起算。故他们在年9月购买的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小编在此明确强调一下,如果是先举行结婚仪式,后补办结婚登记,那么一定要申请补办结婚登记,而不是结婚登记。一字之差,差距甚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八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民政部关于印发《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的通知第42条:
申请补办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填写《申请补办结婚登记声明书》,婚姻登记机关按照结婚登记程序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非法同居关系的案件,如涉及非婚生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应一并予以解决。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条:
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办字第112号《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的精神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