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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4/6/14 18:26:00

第二编物权第二分编所有权

本分编从第四章到第九章,从第二百四十条到三百二十二条,有82个条文,分别有一般规定;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相邻关系;共有;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共分6章。

本讲共分5个方面:一、什么是所有权;二、所有权的特征;三、所有权的内容;四、国家、集体、个人所有权的保护;五、特别规定。

一、什么是所有权?

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是对生产劳动的目的、对象、手段、方法和结果的支配力量。所有权是一种财产权,所以又称财产所有权。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二百四十一条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

二、所有权的特征:

第一,所有权是绝对权。所有权不需要他人的积极行为,只要他人不加干预,所有人自己便能实现其权利。所有权关系的义务主体是所有权人以外的一切人,其所负的义务是不得非法干预所有权人行使其权利。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二条法律规定专属于国家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能取得所有权。第二百五十八条国家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

第二,所有权具有排他性。所有权属于物权,具有排他的性质。所有权人有权排除他人对于其行使权力的干涉,并且同一物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而不能并存两个以上的所有权。

《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五条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第二百六十七条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第二百三十五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第三,所有权是最完全的物权。所有权是所有人对于其所有物进行一般的、全面的支配,内容最全面、最充分的物权。与之相比较,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他物权,只是享有所有权的部分权能。

《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三条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第四,所有权具有弹力性。所有人在其所有物上为他人设定地役权、抵押权等权利,虽然占有、适用、收益甚至处分权都能与所有人发生全部或者部分的分离,但只要没有发生使所有权消灭的法律事实(如转让、所有物灭失),所有人仍然保持着对于其财产的支配权,所有权并不消灭。当所有物上设定的其他权利消灭,所有权的负担除去的时候,所有权仍然恢复其圆满的状态,即分离出去的权能仍然复归于所有权人,这称为所有权的弹力性。

第五,所有权具有永久性。这是指所有权的存在不能预定其存续期间。当事人对所有权存续期间的约定是无效的。

第六,所有权具有平等性。所有权作为私权,其法律地位应当无差别给予保护的物权属性。在我国《民法典》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体现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所有权平等原则。

产权和所有权的区别是:产权是一个较大的概念,产权包括所有权。房地产所有权只是房地产产权中主要的一种。

三、所有权的内容:

(一)、国家所有权。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六条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1、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第二百四十七条)

2、无居民海岛属于国家所有。(第二百四十八条)

3、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第二百四十九条)

4、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是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第二百五十条)

5、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第二百五十一条)

6、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第二百五十二条)

7、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第二百五十三条)

8、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第二百五十四条)

9、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基础设施,依照法律规定为国家所有的,属于国家所有。

10、国家机关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处分的权利。(第二百五十五条)

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收益、处分的权利。(第二百五十六条)

国家出资的企业,由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第二百五十七条)

(二)、集体所有权。

《民法典》第二百六十条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包括:

(1)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

(2)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

(3)集体所有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

(4)集体所有的其他不动产和动产。

(三)、个人所有权。

《民法典》第二百六十六条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

四、国家、集体、个人所有权的保护

(一)国家所有权的保护。

《民法典》第二百五十九条履行国有财产管理、监督职责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加强对国有财产的管理、监督,促进国有财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财产损失;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违反国有财产管理规定,在企业改制、合并分立、关联交易等过程中,低价转让、合谋私分、擅自担保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二)、集体所有权的保护。

《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一条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下列事项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

(1)土地承包方案以及将土地发包给本集体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承包;

(2)个别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之间承包地的调整;

(3)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分配办法;

(4)集体出资的企业的所有权变动等事项;

(5)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百六十二条对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依照下列规定行使所有权:

(1)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依法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2)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依法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3)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4)城镇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本集体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第二百六十三条)

第二百六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村规民约向本集体成员公布集体财产的状况。集体成员有权查阅、复制相关资料。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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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人所有权的保护。

《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三条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第二百三十四条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第二百三十五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第二百三十六条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第二百三十七条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第二百三十八条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第二百三十九条本章规定的物权保护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根据权利被侵害的情形合并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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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特别规定:

1、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第二百四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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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四十四条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

2、因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使用后,应当返还被征用人。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第二百四十五条)

3、国家、集体和私人依法可以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企业。国家、集体和私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投到企业的,由出资人按照约定或者出资比例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以及选择经营管理者等权利并履行义务。(第二百六十八条)

4、营利法人对其不动产和动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营利法人以外的法人,对其不动产和动产的权利,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的规定。(第二百六十九条)

5、社会团体法人、捐助法人依法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受法律保护。(第二百七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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