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法治时报
情侣之间保管财物不慎丢失,能否追回;律师表示赠与和保管是两种不同法律关系
个人财产未经允许他人无权处分
■本报记者陈超超
热恋期的情侣,常常会不分你我。有时出于面子或是对另一方的信任,会将贵重物品或银行卡等交由对方保管。若是不慎弄丢或是被对方花掉,这些流失的钱财能否追回,对方会承担哪些责任呢?
律师表示,婚前财产均属个人财产,未经财产所有人允许,他人无权任意处分。
女子弄丢男友送的劳力士表被判赔5.8万元
近日,浙江宁波宁海法院审结这样一起案件,一女子不小心弄丢了男友送的劳力士手表,被男友起诉索赔5.8万元。
年5月,女子小红和男子小李在酒吧相识,确定恋爱关系。
3个月后,两人又来到该酒吧,看到隔壁桌客人送了贵重物品给同行女生,酒精上头的小李把戴在手上的劳力士手表送给了小红。
小李酒醒后有些后悔,通过
然而,七夕节那天,小红出门玩时不慎弄丢了该手表。小李要求小红找不到手表的话,就得折算价格后赔偿。
一听到赔偿,小红就不情愿了:“表是你送给我的,丢了就丢了,还赔什么。”两人为此发生了吵架,决定分手。小李遂将小红起诉至法院,索赔5.8万元。
小李认为,当时两人是恋爱关系,自己处于醉酒状态将手表借与小红充场面,酒醒后曾多次催促归还。
小红则表示,两人既然是恋爱关系,就不存在借用关系,小李赠表时没说充场面后归还,因此不需要赔偿。
法院经审理,根据
一审判决后,小红提起上诉,但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男子替女友保管信用卡刷了近8万元被判还钱
女子在年认识了比自己大7岁的男友,当时男友是海口某银行业务员。
“你在我这办一张卡(信用卡),帮我提升一下业绩。”同年8月,男友说服女子办理了1张信用卡。天真的女子还将该卡交由男友管理,并把卡的密码告诉了男友。
没多久,男友又怂恿女子再多开通了1张信用卡,且都由男友管理使用。
“我信任你,才把卡给你,你却拿着我的卡大手大脚花钱。”随后,女子与男友分手。
分手后,女子想拿回自己名下的信用卡,却遭到了男子的拒绝。男子说:“你再继续开2张信用卡给我,不然我不会帮你还卡账。”女子又开通了2张信用卡给男子管理使用。
然而,男子并未帮女子还钱,女子一直被银行催促还卡账。
年9月20日,女子找到男子商量此事。男子写下《个人借款借条》,承诺在年底前还清借款。男子逾期未还清信用卡,又给女子写了一张《个人借条》,承认借款事实,且承诺于年底前还清,若逾期还款,其愿意赔偿。
言而无信的男子,始终未偿还女子名下的卡账。
无奈之下,女子通过以挂失补回卡的形式拿回了自己的信用卡。
拿回信用卡后,女子一直催促男子还钱,他却以各种理由拒绝还钱,女子只好将其起诉至海口秀英区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女子提交的4张银行信用卡流水等证据显示,男子管理使用的女子名下涉案4张信用卡共计尚欠.71元未还,确认本案借款本金为.71元。
此外,根据男子出具的《个人借条》约定,如逾期还款,愿意赔偿这几年女子的损失费。男子未还款,因此借款已构成违约,女子要求男子支付借款的违约金,法院予以支持。法院遂依法判决男子限期内向女子偿还借款且支付借款违约金。
海口情侣:避免纠纷不会将贵重物品交由对方保管
恋爱期间互送礼物是较为常见的,为了表明真心,往往会赠送给对方一些贵重物品。那么,在恋爱期的男女,会出于信任把自己的贵重物品交由对方保管吗?
记者随机采访了10对“85后”“95后”情侣。大部分情侣表示为了避免发生分歧,不会贸然把贵重物品交由对方保管。
海口职员张先生,30岁出头,早已到了适婚年龄,与交往多年的女友感情稳定。他认为双方还未领证,为了避免吵架影响感情,自身的贵重物品还是由自己保管比较妥。“是女友还不是老婆,婚前财产我还是自己保管比较好,省得不见了很麻烦,还影响感情。”
“95后”小伙小王表示,与女友在一起半年多,还没到钱财一起管理的地步,交由对方保管,若是有什么闪失,引发矛盾导致分手,岂不是“人财两失”?
“即使再信任,贵重物品还是自己保管比较放心。”市民袁女士告诉记者,她一般不会轻易收下对方赠送的贵重物品,恋爱中会让对方量力而行,婚后才会考虑双方共同管理财物的情况。
律师建议:为避免纠纷理性管好自身财物
恋爱关系的双方,一方将贵重物品赠与或是交由对方保管,若不慎弄丢或被对方花掉,是否能追回呢?
海南外经律师事务所律师王露表示,赠与和保管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赠与”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且受赠人接受,而保管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由此可知,只有赠与行为才导致财产所有权的转移。在保管关系中,财产所有权是不发生转移的。通俗讲,赠与就是把我的变成你的,保管是我的还是我的。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婚前财产均属个人财产,未经财产所有人允许,他人无权任意处分。
王露表示,在无偿保管关系中,如果因为保管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保管物的毁损、灭失,保管人是要承担赔偿责任的。对于一般物品,赔偿以毁损、灭失的物品实际价值为限。在诉讼过程中,主张赔偿的一方需要对保管关系成立以及物品的实际价值承担举证责任。
那么,对情侣之间理性处置贵重物品有什么建议呢?
王露认为,恋爱期间,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未超出日常交往范畴的财物,视为一般性赠与;恋爱关系终止后,赠与方要求返还的,一般不予支持。如果一方只是将自己的财物交由对方保管或暂时性借对方使用,并没有赠与的意思表示,对方就不能任意处置财物,同时还负有保管好财物的义务,否则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由此,情侣之间在给予对方财物时,应先明确该给予行为是何种法律关系,以避免后续可能产生的纠纷。属于一方个人所有的贵重物品,最好不要交付对方进行保管,也不要随意出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