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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4/7/2 21:2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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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被宣告失踪,债权人起诉还款,应该起诉本人还是财产代管人

章翠杉去冰火岛旅游,因突遭山洪暴发而下落不明,三年后其妻子阴素素向法院申请宣告章翠杉为失踪人。法院依法宣告章翠杉为失踪人,并指定阴素素为其财产代管人。

章翠杉失踪前曾向解迅购买一批货物,已经支付部分货款,但仍有50万元货款一直未支付。章翠杉被宣告失踪后,阴素素称该债务为章翠杉个人债务而拒绝还款。解迅以章翠杉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要求其偿还货款。在申请立案时,法院工作人员向解迅释明,债务人章翠杉已被宣告为失踪人,且法院为其指定了财产代管人,故被告应为财产代管人阴素素,不应将章翠杉列为被告。法院要求解迅更改诉状后再来立案。

本案中,法院的意见是正确的,原告解迅应当将财产代管人阴素素列为被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债权人提起诉讼,请求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支付失踪人所欠的债务和其他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将财产代管人列为被告。经审理认为债权人的诉讼请求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失踪人所欠的债务和其他费用。”因此,债权人要求失踪人偿还债务的,当失踪人有财产代管人时,应当以财产代管人为被告,而不是以失踪人(债务人)为被告。当然,原告只能请求法院判决由财产代管人以其所代管的失踪人的财产偿还债务,不能要求财产代管人以其自己的财产为失踪人偿还债务。

法院经审理后,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应判决由财产代管人以所代管的财产偿还所欠原告的债务。这样,虽然在诉讼中财产代管人是被告,但最终承担责任的却不是财产代管人,因为财产代管人只是以其所代管的失踪人的财产偿还债务,因此本质上还是失踪人(债务人)承担了偿还责任。

法律规定直接将财产代管人列为被告,可以有效避免因失踪人下落不明而造成的送达及应诉困难等情况。如仍将失踪人列为被告,原告起诉后,由于失踪人已经下落不明,法院将无法向其有效送达诉讼文书,如公告送达又会迁延日久,案件造成案件久拖不决。此外,这种情况下,法院也无法实际传唤被告到庭应诉,不能形成有效的诉辩对抗。列财产代管人为被告,可以解决无法送达的问题,并且财产代管人以被告身份出庭应诉,可以主张失踪人(债务人)的一切抗辩,这样也有利于法院查明案件情况,充分听取原被告双方的意见,最终做出公正的裁决结果。

当然,如失踪人对他人享有债权,财产代管人也可以原告身份起诉债务人要求其偿还所欠失踪人的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向失踪人的债务人请求偿还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将财产代管人列为原告。”所以,财产代管人起诉失踪人的债务人的,原告应为财产代管人本人,而不是失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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