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左琳)网络音乐著作权案件,既包括以音乐作品为保护客体的狭义著作权纠纷,也包括以录音制品为保护客体的邻接权纠纷。12月15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网络音乐著作权案件审理情况。
12月15日,北京互联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北京互联网法院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庭长赵长新(右)通报网络音乐著作权案件审理情况。网络截图
新京报记者在通报会上了解到,自年9月9日建院至年11月30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共受理网络音乐著作权纠纷件,审结件。案件呈现被许可人为主要起诉主体、平台运营商为主要被诉主体、新业态为主要侵权模式、调撤比例持续保持高位的特点。
通报提到,相关网络音乐著作权案件中,根据权利基础,起诉主体可分为四类:包括词、曲作者和录音制作者在内的原始权利人,经词、曲作者或录音制作者授权的被许可人,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等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以及包括词、曲作者继承人与著作财产权受让人在内的权利继受主体。其中,被许可人在北京互联网法院起诉的案件数占比69.4%,为主要起诉主体,原始权利人次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维权案件比例均不足1.5%。
在北京互联网法院受理的网络音乐著作权案件中,各类被诉主体共计个,根据性质可分为平台运营商、网络用户、与硬件产品有关的主体。北京互联网法院目前被诉案件量居前十位的主体,均为平台运营商,涉及案件件,占收案总数半数以上。前十位中,在线音乐平台占据多数,属于侵权重灾区;短视频平台继在线音乐平台之后,侵权案件亦呈多发态势。
北京互联网法院受理的网络音乐著作权案件中,涉及的侵权模式包括但不限于六类。
一是在线音乐平台传播未经授权的歌曲;二是网络主播在直播过程中未经授权翻唱歌曲,或将歌曲作为背景音乐播放;三是短视频中未经授权翻唱歌曲,或未经授权使用他人歌曲作为背景音乐;四是音乐素材平台,未经授权提供铃声下载、伴奏音乐等;五是在线卡拉OK平台,未经授权提供“K歌”服务;六是智能产品内置软件中存储未经授权的歌曲并可进行播放。
其中,直播、短视频领域侵权案件的审理容易引发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