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所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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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解北交所交易税收政策
北京证券交易所(简[jian]称“北交所”),于年9月日注册成立,是[shi]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第一家公司制证券交易所,受证监会监督管理。经营范围为依法为证券集中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组织和监[jian]督证券[xuan]交易以及证券市场管理服务等[deng]业务。
年11月15日,北京证券交易所在北京市西城区金融[rong]街金阳大厦正[zheng]式开市。
年11月14日财政部税务总[zong]局发布了《关于北京证券交易所税收政策适用问题的公告[gao]》(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号)公告内容如下:
为支持进一步深[shen]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称新三板)改革,将精选层变更设立为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称北交所),按照平稳转换、有效衔[xian]接的原则,现将北交所税收政策适用问题明确如下:
新三板[ban]精选层公司转为北交所上市公司,以及创新层挂牌[pai]公司通过公[gong]开发行股票[piao]进入北交所上市后,投资北[bei]交所上市公司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印花税相关政策,暂按照现行新三板适用的税收规定执行。涉及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相关政策,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6号)及有关规定执行。
那么新三板的个税和印花税政[zheng]策具体是什么[yao]样的,按照企业[ye]所得税法和财[cai]税〔〕6号规[gui]定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又是[shi]如何交呢,我们来聊聊。
一、个人所得税[shui]
1、转让股票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转让北交所上市公司股票非原始股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转让北交所上市公司原始[shi]股[gu]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ren]所得税。
政策依[yi]据:财税〔〕17号,财政部税务[wu]总局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pai]公司股票[piao]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自年11月1日(含)起,对个人转让新三[san]板挂[gua]牌公司非原始股取得[dei]的所得[dei],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非原始股是指个人在新三板挂牌公司挂牌后取得的股票,以及由上述股票[piao]孳生的送、转股。对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原始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chan]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原始股是指个人在新三板挂牌[pai]公司挂牌前取得的股票,以及在该公司挂牌前和挂牌后由上述股票[piao]孳生的送、转股。
2、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shui]
个人持有北交所上市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yi]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li]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jian]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hong]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文件依据:自然人投资者收到股息红利属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适用20%的比例税率。但[dan]是根据财税[]48号和财税[]号文,个人持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ge]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e];持股期限超过[guo]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shui]。值得注意的是,这里所指的新三板公司的股票包括了在新三板挂牌前取得的股票。
二、印花税
由出让方按1‰的税率计算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yin]花税,受让方[fang]不需要缴印[yin]花税。
政策依据:
财税[]47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股票有关证[zheng]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的通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买卖、继承、赠与股票[piao]所书立的股权转让书据,依书立时实际成交金额,由出让方按1‰的税率计算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shui]。
税务总局公告年第60号,税务总局《关于[yu]证券交易印花税完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
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税务总局关于证券交易印花税完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三、增值税[shui]
北交所上市公司的股票转让是应该按照金融服务中的金融商品转让缴纳增值税的。
根据财税[]6号:《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一条第(五)项第4目规定,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rang]外汇[hui]、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qi]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rong]衍生品的转让。
金融商品转让[rang],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ru]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di]后的[de]余额[e]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xia]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dan]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为6%,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
案例[li]:一般纳税人A企业在年11月15日购入北交所上[shang]市公司甲公司股票万股,买入价为万元。当月卖出其中的40%,发生买卖负差[chai]15万元。同年12月,卖出剩余的60%,卖出价为万元。该企业年12月应缴纳多少增值税?
解析:
11月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12月金融商品[pin]转让的销售额可以抵减10月份发生的买卖负差。
12月应缴纳的增值税为:(-*60%-15)/(1+6%)*6%=1.42万元[yuan]
个人投资者转让北交所股票免交增值[zhi]税
政策依据:财税[]6号文规定,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免征增值税。
四、企业所得税
1、股息红利所[suo]得
对于[yu]法人[ren]投资北交所上市公司期间取得的股息红利[li]等所得,如果其持有新三板[ban]企业股票超过12个月,可[ke]以不缴纳所[suo]得税;但如果未超过12个月,就应该正常并入应税收入缴纳企业所[suo]得税。
政策依据: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quan]益性投资收益为[wei]免税收入。
《企[qi]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li]》第八十三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shui]法第二十六条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jian]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yi],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shou]益[yi],不包括连[lian]续持有居[ju]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de]股票不[bu]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2、转让股票收入(略)
财政部、税务总局明确北交所税收政策适用有关问题
经济网北京11月15日讯据财政部网站14日消息,为[wei]支持进一步深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yi]下称新[xin]三板)改[gai]革,将精选层变更设立为北京证券交易[yi]所(以下简称北交所),财政[zheng]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北交所税收政策适用问[wen]题的公告。
公告指出,新三板[ban]精选层公司转为北交所上市公司,以及创新层挂牌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股票进入北交所上市后[hou],投资北交所上市公司涉及的个人所[suo]得税、印花税相关[guan]政策,暂按照现行新三板[ban]适用的税收规定[ding]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