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去听过一个笑话,一个人欠别人钱,没有办法,只好把闺女给了别人作媳妇,不想闺女过门三天,就来找他爹要钱,让把欠的钱还给他家。
这当然是一个笑话。然而,相似的一幕却发生在当下。
近日,吉林长春,22岁女子郎某因索要12万元彩礼,将亲生母亲张某告上法庭。张某称,她因替女儿偿还贷款等花销,彩礼钱还剩大约3万元。法院认为彩礼在未转化为女方财产前,并不必然是女方个人财产。郎某未证明其与母亲存在保管合同关系,张某收到的彩礼大都用于女儿,法院因此驳回郎某的诉讼请求。在我们拍案惊奇的同时,让我们冷静下来,分析一下其中的法律关系。
一、彩礼是给女方的个人财产还是女方家庭的共同财产?
彩礼是男方家庭与女方家庭就结婚而下的聘礼,是给女方家庭的,不是给女方个人的。如果女方将彩礼为女方办理了嫁妆,就转化为了女方的个人财产,如果为女方操办了婚事,也就花销掉了,总之,彩礼是给女方家庭的,不是给女女方个人的。男方如果给的服装、首饰之类的,是赠与女方个人,就属于女方的个人财产。
二、随便说一下,如果离婚的情况下,男方何种情形可以要求退还彩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多学法律,让你心明眼亮。
李志勇律师,北京安博律师事务所全国刑事委员会主任。南开大学法学院本科毕业,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刑事辩护高级研修班七、八、九期学员,扎实的文字功底和法学理论功底,多年丰富的律师执业经历。专注并擅长刑事辩护,办理成功上百起刑事案件,其中多为取保候审、不批捕、不起诉、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案件。经济纠纷案件,为当事人挽回损失上亿元。现是中国反腐败司法研究中心廉政法治高级研修班特聘法律专家,北京理工大学财产保护与财富创造研究院特聘法律专家,中企资本联盟半球律师团副团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