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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4/7/14 20: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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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寒冰:经济犯罪案件辩护律师

4月2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及关联犯罪典型案例,希望通过发布这批案例,起到警示犯罪分子、引导社会公众、推动行业治理的积极作用。这十起案件涉及罪名包括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主体罪名诈骗罪,以及关联罪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通过这次最高检公布的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可以看出,相对于传统的以打电话方式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这次公布的电信网络诈骗模式具有更大的欺骗性,包括以投资虚拟货币等为名搭建虚假交易平台跨境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虚构艺术品交易平台以投资理财为名实施网络诈骗、冒充明星以投票打榜为名实施电信网络诈骗、以组建网络游戏情侣为名引诱玩家高额充值实施电信网络诈骗、以虚构基因缺陷引诱被害人购买增高产品套餐实施电信网络诈骗。

下面本律师根据最高检公布的典型案例,结合本律师办案经验,简单分析一下相关办案机关办理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入罪思路及相关法律分析,案例案情内容有删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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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以投资虚拟货币等为名搭建虚假交易平台跨境实施电信网络诈骗

检察机关案例要旨: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多发,受害范围广、涉及金额多、危害影响大,检察机关要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依法追捕、追诉境内外犯罪分子,全面追查、准确认定犯罪资金,持续保持从严惩治的态势。对于投资型网络诈骗,会同相关部门加强以案释法和风险预警,引导社会公众提高防范意识,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财产权益。

案例案情:本案被告人在柬埔寨王国首都金边市,以投资区块链、欧洲平均工业指数为幌子,搭建虚假的交易平台,冒充专业指导老师诱使被害人在平台上开设账户并充值,被害人所充值钱款流入该团伙实际控制的对公账户。之后,被告人又通过事先掌握的虚拟货币或者欧洲平均工业指数走势,诱使被害人反向操作,制造被害人亏损假象,并在被害人向平台申请出款时,以各种事由推诿,非法占有被害人钱款,谋取非法利益。

入罪思路及法律分析:

相对于传统的电话电信诈骗,以投资虚拟货币等为名搭建虚假交易平台跨境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具有相当大的迷惑性。由于在我国投资虚拟货币行为并不被我国法律保护,此类投资交易平台网站在我国也不能合法注册,因此虚拟货币交易平台的服务器或者网站基本上都是架设在国外。根据《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规定,如果行为人只是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业务、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以及虚拟货币衍生品交易等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只是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不涉及电信网络诈骗罪。

本案例中,检察机关只所以认为行为人构成诈骗罪,是因为行为人利用投资虚拟货币人员与平台之间信息差,制造虚假信息,人为操纵或者引诱虚拟货币投资人错误投资,从而实现对投资人的损失实现非法占有目的。诈骗罪的实质目的是非法占有公私财产,犯罪手段则是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方式诱导受害人作出错误的财产处分行为。因此,对于以投资虚拟货币等为名搭建交易平台,是否构成诈骗罪的一个重要参考关键是投资人损失是基于虚拟货币交易市场波动引起的还是交易平台故意利用信息差提供虚假信息引诱投资人作出错误决定引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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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虚构艺术品交易平台以投资理财为名实施网络诈骗

检察机关案例要旨:对于以频繁交易方式骗取高额手续费行为,检察机关要全面把握投资平台操作模式,准确认定其诈骗本质,依法精准惩治。准确区分诈骗集团中犯罪分子的分工作用,依法全面惩治集团内部各个层级的诈骗犯罪分子。强化追赃挽损,及时阻断诈骗资金的转移和处置,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案例案情:被告人设立甲公司后,通过组织人员、租赁办公场所、购买交易软件、租用服务器,搭建了以“飞天蜡像”等虚构的文化产品为交易对象的类期货交易平台。被告人通过一级运营中心乙公司发展了其他公司共计三十余家会员单位。为实现共同骗取投资者财物的目的,会员单位在多个股票投资聊天群中选择投资者,拉入事先设定的聊天群。同时,安排人员假扮“老师”和跟随老师投资获利的“投资者”、发送虚假盈利截图,以话术烘托、虚构具有盈利能力等方式,骗取投资者的信任,引诱投资者在平台上入金交易。交易过程中,甲公司和会员单位向投资者隐瞒“平台套用国际期货行情趋势图、并无实际交易”等事实,通过后台调整艺术品价格,制造平台交易平稳、未出现大跌的假象。投资者因此陷入错误认识,认为在该平台交易较为稳妥,且具有较大盈利可能性,故在平台上持续多笔交易,付出高额的手续费。

入罪思路及法律分析: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一部分投资爱好者倾向于投资古董字画或者玉石作为财富升值的方式。逢低买进,逢高卖出,是投资中常见的交易行为。一般艺术品买卖方式有三种:民间私下买卖、拍卖以及艺术品交易平台买卖,本电信网络诈骗案例中涉及的交易方式即为交易平台买卖。与传统诈骗方式相比,这种“温水煮青蛙”式的诈骗欺骗性、迷惑性更强、危害群体范围也更大。对于这类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检察机关认为本案构成诈骗罪,主要依据“平台操控方式、平台盈利来源、被害人资金流向”等关键事实,认定平台运作的虚假性和投资钱款的非法占有性。

当然,本律师认为本案的关键性依然是行为人收取高额交易手续费与获利行为之间的合法性。一般情况下,投资行为本身即是一种风险行为,无法准确预测盈利或者亏损,一般由投资人基于对市场信息掌握或市场敏感性而进行的主动投资。诈骗罪的本质依然是行为人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行为导致被害人对财产作出处分的行为,从而非法占有被害人财产。从检察机关公布的案情来看,本案中被害人交易行为并不是基于市场行情而作出主动投资行为,而是行为人通过修改交易平台后台价格、利用虚假信息或骗术诱导投资者频繁交易,从而赚取高额手续费,达到骗取钱款目的。

因此,投资型电信网络诈骗罪与合法投资交易行为区别关键,就是平台获利是基于投资人根据自身掌握的真实市场行情变动还是交易平台人为诱导投资人作出的投资行为。此外,对于这类诈骗高额交易手续费案件,还存在一个问题,诈骗金额应当是以投资人全部投资款还是以已收取交易费为标准。本律师认为,由于行为人非法占有诈骗金额具有不确定性,而如果投资人可以自由提出余下投资款项则应当扣除投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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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冒充明星以投票打榜为名骗取未成年人钱款

检察机关案例要旨:以“饭圈”消费为名实施的诈骗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造成严重侵害。检察机关要依法从严惩治此类诈骗犯罪,引导未成年人自觉抵制不良“饭圈”文化,提高防范意识。对于利用个人银行卡和收款码,帮助诈骗犯罪分子收取、转移赃款的行为,加强全链条打击,可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论处。

案例案情:被告人单独或合谋购买使用明星真实名字作为昵称、明星本人照片作为头像的QQ号。之后,被告人通过该QQ号之前组织的多个“明星粉丝QQ群”添加被害人为好友,在群里虚构明星身份,以给明星投票的名义骗取被害人钱款。

入罪思路及法律分析:

本案属于典型的电信网络诈骗案件,行为人直接冒充明星骗取粉丝钱财,但是从检察机关公布的案例要旨主要针对饭圈文化,引导未成年人自觉抵制不良“饭圈”文化,提高防范意识。饭圈文化问题虽然不倡导,但从刑事角度来看并非打击的对象。当然饭圈文化中衍生其他的犯罪,则是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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