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上海市某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制度(上篇)
第三条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
1、购置固定资产应分清资金渠道:
1)、属于基本建设范围的(单台设备和单项工程在五万元以上的),由基本建设投资解决;
2)、不属于基本建设投资范围的由行政经费、事业经费或其它经费解决;
3)、属于专项控制商品,必须按规定报主管部批准后才能购置。
注: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应对本部门占有、使用的由不同资金渠道形成的固定资产进行统一管理。
2、购入、调入和自制、自建完工交付使用增加的固定资产:
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统一验收,属于技术设备的还应会同技术部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开据发票,固定资产调拨单或基建项目交付使用验收单据等凭证,埴制固定资产增加通知单,办理有关入库、财务报销和使用单位领用等手续。
3、接受捐赠或盘盈的固定资产:
由国家资产管理部门办理接收和交接,并根据固定资产交接单、发票或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报告单等凭证,填制固定资产增加通知单,办理有关入库、财务报销和使用单位领用手续。
4、调出、变卖减少或盘亏的固定资产:
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持国管局或本部门的国有资产处置意见,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报告单等凭证,填制固定资产减少通知单,办理有关调出或注销手续。
5、正常报废的固定资产:
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会同技术部进行技术鉴定,据鉴定意见及上级部门的国有资产处置意见等,填制固定资产减少通知单,办理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