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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4/8/25 16:3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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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人对同一物共同享有一个所有权的法律状态。

《民法典》规定:“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组织、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共有关系的权利主体是两个以上的人,共有关系的客体是一项特定的财产,共有是所有权的联合,而不是一种独立的所有权类型。

共有的所有权,在形态上是一个,共有的所有权是一个而不是多个。只有同一个所有权由多数人享有,才成立共有。

共有的内容是各共有人对共有物共享权利、共负义务,各主体的权利、义务是平行的,而不是对应的。每个共有人的权利均及于共有物的全部。

共有可以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而成立,如依合同约定而成立;也可以基于法律的规定而成立,如夫妻财产共有、家庭财产共有、遗产分割前全体继承人对遗产的共有、添附物的共有等。

对所有权以外的其他物权的共有,构成准共有。如共同享有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的权利状态,称为准共有。

依据共有人之间的内部关系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两种形态。

一、按份共有

按份共有,是指共有人按各自确定的份额享有所有权的共有形态。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

按份共有的效力:共有人内部依份额享有共有权,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各共有人对共有物享有分割请求权;共有人享有优先购买权;共有人可在其份额上设定担保物权;共有人享有物上请求权,即当共有物受到妨害时,各共有人可单独或共同行使物上请求权;共有人对外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共有份额的权利主体因继承、遗赠等原因发生变化时,其他按份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的,不予支持,但按份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所称的“同等条件”,应当综合共有份额的转让价格、价款履行方式及期限等因素确定。

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间,按份共有人之间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下列情形确定:

(一)转让人向其他按份共有人发出的包含同等条件内容的通知中载明行使期间的,以该期间为准;

(二)通知中未载明行使期间,或者载明的期间短于通知送达之日起十五日的,为十五日;

(三)转让人未通知的,为其他按份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最终确定的同等条件之日起十五日;

(四)转让人未通知,且无法确定其他按份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最终确定的同等条件的,为共有份额权属转移之日起6个月。

按份共有人向共有人之外的人转让其份额,其他按份共有人根据法律、司法解释规定,请求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该共有份额的,应予支持。

其他按份共有人的请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支持:未在上述规定的期间内主张优先购买,或者虽主张优先购买,但提出减少转让价款、增加转让人负担等实质性变更要求;以其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为由,仅请求撤销共有份额转让合同或者认定该合同无效。

两个以上按份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且协商不成时,请求按照转让时各自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应予支持。

《民法典》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

按份共有的推定

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按份共有人份额的确定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二、共同共有

共同共有,是指数人对同一物平等和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的共有形态。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共同共有以共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

共同关系,是指基于共同目的而形成的关系,如家庭关系、夫妻关系。共同关系不存在,共同共有也就不存在。在共同关系存续期间,任何共有人都不得请求划分其共有权的份额,也不得请求分割共有物。

共同共有的效力:对共有物的处分行为,只有在全体共有人意思一致的情况下,才发生对外效力;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共有人原则上无分割请求权,也无优先购买权;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物的分割与按份共有相同;共同共有财产分割后,一个或者数个原共有人出卖自己分得的财产时,如果出卖的财产与其他原共有人分得的财产属于一个整体或者配套使用,其他原共有人享有优先购买权;共有人对外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民法典》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三、共有物

(一)共有人对共有物的管理权

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

(二)共有物的处分、重大修缮和性质、用途变更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内容(《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系处分共有不动产和物产的规定。《法典》在保留《物权法》第97条的规定上,规定共有对不动产或动产“变更性质或途的”,原则上亦应当经过三分之以上的按份共有或者全体共同共有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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