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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4/8/25 16:35:00

《民法典》实施后,保理业务的10大疑难问题,解决方案终于来了,《民法典》施行以来,《民法典》项下的保理合同专章以及《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对保理合同的理论定性以及司法实践均发生了一些影响,由此产生了一些新问题,另外一些则是老问题有了新答案。对于前述保理实务界长久以来存在的疑难问题,本文即试图结合《民法典》及其新规予以分析及解答,以供保理商具体操作时参考。

问题清单索引:

一、操作未来应收账款保理时需要注意哪些方面?

二、以第三人利益合同操作保理的,需注意哪些方面?

三、保理人明知应收账款债权人与债务人虚构应收账款可能包括哪些情形?

四、保理人向应收账款债务人发出应收账款转让通知的,需要注意哪些方面?

五、应收账款不存在或虚构的情形下,能否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请求债权人回购?

六、保理商一并起诉应收账款债权人和应收账款债务人的,哪些情况法院可能不予受理?

七、若债权人破产,保理商受让的应收账款是否属于破产财产?

八、以约定有应收账款转让限制条款的基础合同操作保理时,需要注意哪些方面?

九、保理商操作保理业务项下收取保证金的,需要注意哪些方面?

十、保理商要求相对方提供担保时,需要注意哪些方面?

一、操作未来应收账款保理时需要注意哪些方面?

尽管在民法典出台之前对于未来应收账款能否操作保理存在诸多争议,但《民法典》第七百六十一条“保理合同是应收账款债权人将现有的或者将有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人,保理人提供资金融通、应收账款管理或者催收、应收账款债务人付款担保等服务的合同。”给这一争议画上了句号。

然而,即使拿到了以未来应收账款操作保理的“法定许可证”,保理商具体操作未来应收账款保理业务时,仍需注意以下两个方面:

1、选取具有“合理可期待性”和“相对确定性”的未来应收账款

《民法典》允许保理商以未来应收账款操作保理,但并不意味着“名为保理、实为借贷”、“职业放贷人”的大山就从保理商头上移除了。以未来应收账款为名,实际是给债权人放贷的所谓保理仍占当前“未来应收账款保理”市场的很大一部分,司法实践当中法院也不可能视而不见。因此,如何让真正想创新的保理商避免被误伤,仍然应当从司法实践当中入手。“()沪一中民六(商)终字第号”(卡得万利POS机案)具有比较大的借鉴意义,该案中法院认为可以操作保理的未来应收账款应当具有可转让性,即具有“合理可期待性”及“确定性”。

具体落实到保理商对于基础债权资料审核时,需:

(1)明确基础债权的交易要素是否齐备,通常如果有书面的基础合同,则交易要素较易明确,比如交易对手、交易标的、交易金额等。但是如果是医疗、交通、教育等以不签署书面基础合同为交易惯例的行业,可能存在交易对手、交易标的等要素不固定的特点,此时需要结合业务性质及既有交易惯例判断其“确定性”,比如教育行业的学费收入,尽管有时学生与学校不会签署书面合同,通过考虑学校的转学率、退学率,以及过往几年该学校学生完成学业的比例、学费金额等,即可以判断该学费收入是否具有“确定性”。当然,前述考虑过程必须收集相应的书面证据,以便一旦涉诉后向法院提供。

(2)搜集债权人将大概率履行基础交易合同义务的证据。以采购合同为例,保理商应当收取卖方(债权人)、买方(债务人)之间过往一年内的采购交易凭证,如合同、验收单、送货单、银行转账凭证等,以证明债权人、债务人存在长期合作关系,该采购合同项下的义务未来大概率能够得到履行。

如果基础交易合同是工程合同,保理商应当收取承包人(债权人)已实际开工或已经进行开工准备的凭证,比如工地照片,设备租赁合同、材料采购合同等,以此证明债权人已为工程合同的履行投入一定成本,该工程合同项下的义务未来大概率能够得到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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