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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4/9/1 17:17:00

1、财产性权利不属于可以设立抵押的财产,如以财产性权利设立抵押权,则违反了物权法定的原则,该抵押条款属无效条款,债权人和担保人对此均有过错,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2、在一、二审期间,当事人未提出的主张,不属于再审案件的审查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最高法民申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姜志祥,男,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谷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继启,湖北武珞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建凤,女,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继启,湖北武珞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广西东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人民东路1号玉林军分区营院铺面附属楼。

法定代表人:姜志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继启,湖北武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秦永华,女,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路明乐,男,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谷城县。

再审申请人姜志祥、张建凤、广西东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润投资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秦永华、原审被告路明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鄂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姜志祥、张建凤、东润投资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应当依法再审。请求改判姜志祥归还秦永华欠款62.5万元及本息,张建凤不承担姜志祥对外借款的还款责任,东润投资公司不承担姜志祥债务的还款责任。事实与理由:一、作为合同主要条款的借款利息,是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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