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邀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人就《张家口市城镇房屋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主要内容介绍和政策解读进行发布。
为加强城镇房屋安全管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市住建部门牵头出台了《张家口市城镇房屋安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管理办法》共八章六十一条一百二十二款,从房屋日常使用安全、房屋装修安全、房屋安全鉴定、房屋安全治理与应急管理以及易发生安全隐患的房屋建筑幕墙和外墙外保温安全等几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并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对违反房屋安全的行为设定了相应的法律罚则,同时引入房屋安全责任人的概念。
据了解,《管理办法》是在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框架下,充分借鉴先进地市经验,广泛开展研究论证,以预控问题、解决问题、提升管理为主线,形成的体系化、网格化的法制管理标准,做到了适用性广、实用性强。主要体现在房屋安全管理网络化,建立房屋安全管理三级网络;房屋安全管理责任化,由以前房屋安全问题以投诉处理为主,转向主动预防和事中控制,各个环节均有主管部门和责任人员;房屋安全信息透明化,市级主管部门将逐步建立全市统一的房屋安全信息管理平台;房屋使用装修规范化,对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建设单位和房屋产权人或实际使用人的安全职责进行划分,对房屋使用和装修的禁止性行为进行明确;房屋安全鉴定和治理制度化,明确了必须进行房屋安全鉴定的情形,并对房屋安全鉴定费用、鉴定机构行为标准进行详细规定,提出了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和整体拆除共四种危险房屋解危处置措施;房屋安全全面化,将易发生安全隐患的建筑幕墙和外墙外保温系统进行规范管理,根据不同使用情况和年限,规定了例行安全检查、定期安全检查和专项安全检查的要求。
另外,《管理办法》还明确了房屋安全鉴定情形:房屋达到设计使用年限需要继续使用的;房屋改建、扩建、移位及建筑用途或使用环境改变的;房屋遭受灾害或事故后;发现存在较严重的质量缺陷或损伤、疲劳、变形、振动影响、毗邻工程施工影响;日常使用中发现安全隐患以及其他依法需要进行房屋安全鉴定的情形。其中学校、幼儿园、医院、体育场馆、车站、商场、宾馆、饭店、集贸市场、旅游景区、公共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公共建筑以及建在冲沟、水渠、山坡、软基、采空区等危险地段的房屋建筑,自交付使用起,房屋安全责任人应每两年进行一次房屋安全性检查。本报讯(记者张琪)
来源:河山新闻客户端
编辑:宁宁
审核:冀泽民